法院概况 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是上海海事法院为行使对洋山保税港区、洋山港附近海域和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及其附近海域的海事海商纠纷的海事司法专门管辖权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现暂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老芦公路1998号。
为方便洋山深水港地区各港航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等当事人的诉讼,属于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起诉,也可以到院本部立案庭起诉。 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全体审判人员将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为洋山深水港和上海国际航运中的建设努力创造一个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
受理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下称“派出法庭”)的审判工作,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航运惯例,现就派出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条 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和特别程序案件的连接点在下列地域范围内的,由派出法庭审理:
(1)洋山保税港区、洋山港附近海域;
(2)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及其附近海域。
第二条 第一条所称的海事侵权案件的连接点是指:
(1)海事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事故船舶第一到达港。
第三条 第一条所称的海商合同案件的连接点是指:
(1)海上运输合同案件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起运港、转运港或到达港;
(2)海船租用合同案件的交船港、还船港;
(3)海上保赔合同案件的保赔船舶所在地、事故发生地;
(4)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案件的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
(5)港口建造、作业合同案件的作业地点;
(6)海难救助费用案件的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7)共同海损案件的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第四条 第一条所称的特别程序案件的连接点是指:
(1)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的财产所在地;
(2)因海上事故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的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
(3)因提单等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的货物所在地;
(4)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
第五条 第一条所称的海事侵权案件和海商合同案件的连接点还包括:
(1)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2)争议标的物所在地;
(3)诉前保全实施地。
第六条 第一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的重、特大案件由院本部审理。
第七条 属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可由派出法庭直接受理,或由立案庭受理后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派,对已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调整。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老芦公路1998号
邮编:201308
电话:021-58282118
传真:021-58282975
行车路线
外环罗山路立交向浦东机场方向 进入A2高速公路东海大桥方向 (出收费口)直行进入两港大道南芦公路方向 到老芦公路右拐马路对面即到。
示 意 图
下图中标 * 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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