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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审理案件中注重案结事了,充分运用调解等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调解、撤诉审结的案件比例相对比较高。
2005年审结的738件一审海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438件,调撤率59.3%。2006年审结的848件一审海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512件,调撤率60.4%。2007年1-9月审结的490件一审海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290件,调撤率59.2%。从三年调撤案件统计的数据看,我院一审海事案件调撤率占一审结案的60%左右,高于全市法院的平均水平。
一、调解、撤诉结案的基本情况
(一)今年
1-9月,一审海事案件调解结案91件,调解率为18.6%。从调解结案的案件类型看,主要是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这两类案件调解结案分别为35件和36件,占调解结案的78%。调解结案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有6件。上述三类调解结案的案件占一审调解结案的84.6%。根据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标的统计,调解结案的赔付率达到了原告诉请标的的87%。说明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利益分配上达到了比较符合各自诉讼的心理预期。由于调解不可避免地使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时间的节省和诉讼程序简化或诉讼环节的减少,实际上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诉讼必须增加的诉讼成本,而且原告可能因此快速得到赔付款项。
(二)今年
1-9月,一审海事案件撤诉结案199件,撤诉率为40.6%。从撤诉的事由看,可以分为这几类:(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的126件,占撤诉结案总数的63.3%(如果再加上因庭外和解按撤诉处理的9件,则共135件,占撤诉结案总数的67.8%)。其中,有87件案件在开庭前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而撤诉,占和解撤诉结案的69%。(2)因原告自身原因申请撤诉的45件,占22.6%。这类撤诉案件中,导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主要原因是继续保持商业合作、起诉证据不足、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失尚未确定、被告未应诉今后执行有难度、重新选择向其他法院起诉、自愿放弃诉讼等等原因。其中,原告以起诉证据需进一步补充收集为由而申请撤诉的有18件。根据对这类案件检查的情况,未发现其中存在违法和非自愿等消极因素导致原告撤诉。值得注意的是,有6件案件的原告撤诉理由是考虑到长远合作关系和商业目的,选择协商解决,自愿放弃诉讼,占单方撤诉的13.3%。这也体现了商事纠纷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之处。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商事纠纷时,充分考虑到诉讼主体间这种特殊的密切程度,重视商事主体间
“
和为贵
”
的价值取向,并努力将这种价值取向导入案件的调解中,明确责任,力争双赢,并充分发挥律师代理人的作用,为纠纷的最终和平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3)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28件,占14.1%,除1件是因原告律师忘记开庭未到庭外,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外,其余是原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有9件是因为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认为没有必要再诉讼,因此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向案外人追索、准备变更被告再诉、案情发生变动、无法获得被告有效联系方式等等。
撤诉案件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4件,占撤诉案件的37.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67件,占33.7%;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3件,占6.5%;海上人身伤亡纠纷9件,占4.5%;其他还有集装箱保管、租船、海员劳务等纠纷案件。
二、调解、撤诉取得较好效果
在审理案件中,我院审判人员非常注意调解、和解协议的即时履行性。以我院海商庭今年
7、8两月结案为例, 7月份海商庭调解、撤诉案件16件,其中9件案件为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或撤诉时,债务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纠纷已经彻底解决,占全部调解撤诉案件的56.3%。8月份海商庭调解、撤诉案件11件,其中5件案件系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有2件案件为当事人庭审后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占全部调解撤诉案件的63.6%。调解、和解协议的即时履行,有利于趁热打铁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因消极处理调解和解案件而造成案件进入执行或矛盾再次激化。统计数据表明,我院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率较低。1-9月调解结案中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13件,占调解结案的18.1%。
同时,撤诉案件重新起诉也较少。截至
10月底,1-9月撤诉结案中,重新起诉来院的有9件,占撤诉结案的4.5%。除1件为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外,其他均为货代欠款纠纷。原案撤诉的理由分别是不交费按撤诉处理4件,原告律师代理人忘记开庭按撤诉处理1件,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单方撤诉4件。重新起诉后结案5件,判决支持诉请4件,和解撤诉1件。
三、涉外案件调撤比例逐步增大
2006年撤诉结案中有135件涉外案件,占41.8%,调解结案中有70件涉外案件,占37%。今年1-9月撤诉结案中有86件为涉外案件,占43.2%,调解案件中有25件为涉外案件,占27.5%。调撤案件中涉外案件比例的增大说明,比较看重采用透明度高的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外国当事人,正在逐渐认同中国和解、调解制度在诉讼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在原告绍兴商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劲达货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中,第二被告是一家在全球各地都有代理人的物流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关系,最终赔偿责任将由该公司在无单放货地南非的代理公司来承担,该南非代理公司经理为此特地飞到上海,就调解事宜向法官当面了解情况。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该经理当即明确表示,接受调解协议,承担替代付款责任,使案件得以全部了结。
四、不断探索有效的调解工作方法,化解矛盾
据统计,
1至9月,我院涉外合议庭、海商合议庭、洋山派出法庭、海事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中撤诉调解结案的比例依次为76.1%、59.8%、56%、55.1%等,大多数法官审结的案件中和解撤诉和调解结案综合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善于调解的合议庭和工作能手不断涌现。
综合分析我院调撤案件的做法和效果,我们认为,一方面是由于我院已经形成了执法统一、以判促调的良好司法环境。近年来,我院在规范统一执法方面,制定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赔偿案件审理规范》、《货运代理合同案件审理规范》等八项执法意见。同时,精心组织审理了一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受到社会、航运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我院审理的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以及
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与连云港港务局、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的
案例。撰写出版了《无单放货案例精选》、《海上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案例精选》、《海事侵权案例精选》、《货运代理案例精选》等“海事精品案例丛书”,对同类案件起到统一执法、引导裁判和调解的作用。裁判的相对稳定统一以及审判公开、法制宣传,增强了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当事人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如在
“
同信
”
轮海损事故发生后,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纷纷将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诉至我院,就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行使代位求偿权,我院对其中华泰财产保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其他关联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该案判决说理透彻严谨,责任认定依据充分,以该判决内容作为指引,就货损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磋商,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其他各家保险人在开庭前向我院撤回了起诉,纠纷圆满解决。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审判人员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调解意识明显增强,能够从维护社会和谐的高度,贯彻
“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
的指导原则,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断探索有效的调解工作方法。如在审理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海事强制令)等案件时,前移调解工作节点,深化纠纷调处工作,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化解了不少潜在的争端,在
1-9月审结的15件海事强制令案件中,有5件案件(占33.3%)通过审判人员做工作后和解撤诉,实体纠纷随之解决,充分体现了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调处海上人身伤亡和小船碰撞案件时,面对船舶等生产工具损毁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丧失,侵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的两难境地,注重多方沟通,善借外力,以取得双方信任,全力解决问题。承办法官深入渔村、船厂等当事人住所地,与村委会、司法调解所等有关单位、组织携手,合力推动调解、和解工作。对于实在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或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开庭审理,或资助当事人开庭路费,在依法审判中融入法院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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