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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涉外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持续攀升。
2005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海事海商案件273件,同比2004年上升62.5%,占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37.6%。2006年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00件,同比上升46.5%,占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46.3%。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航运大国和多数发达国家,且多数处于被告地位,不可避免地给诉讼文书的送达带来相当的难度。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与域内送达相比,存在送达时间长、程序复杂、送达方式的可行性因某些国家受阻、各国国内法对涉外文书送达方式的不同规定容易引发争议等难点,如何根据我国的诉讼体制探索和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送达制度和送达方法,是我国海事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涉外送达的基本情况
通过深入调研和对涉外送达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我院涉外送达存在以下基本特征:
1、通过被告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在涉外送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规定,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目前我院以这种方式进行送达的案件约占六成左右,送达成功率为66.7%,送达周期一般为15天以内。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开始在中国建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等机构,或者通过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中国企业代为办理在中国的业务。这些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或业务代办人与这些外国企业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加上通讯技术的发达,向这些代理机构送达与向其亲自送达已经没有实际的差别。可以预见,这种送达方式在今后的实践中将更加广泛地得到应用。
2、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涉港送达的重要方式。在涉港案件中,除通过香港当事人在大陆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的外(约占60.7%),采用邮寄送达的约占25%,送达成功率达57.1%,采用传统的司法委托方式送达的占7.1%,送达成功率50%。同时,邮寄送达的周期更短,平均周期仅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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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而司法委托送达平均为33天左右。涉港送达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同时随着祖国大陆和香港之间经济、社会往来的经常化和密切化,涉港司法文书的送达与国内案件的送达逐步趋同,成功率高、送达周期相对较短的邮寄送达方式得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
3、外交送达成功率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区别。在送达范围上,外交送达成功的国家主要还是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送达成功率在46.2%左右。对美国的外交送达成功率相对较低,向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等国家外交送达的成功率则更低。
4、公告送达的总体效果不佳。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时的一种补救措施,一般采用在国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公告的形式,如人民日报。但考虑到这些报纸在国外的订阅量和公知度,以这种方式送达的实质成功率值得怀疑。
5、案件有效送达后调解、和解撤诉比例较高,达到了七成以上。可见,有效送达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直接面对面地沟通,从而使快速彻底地解决纠纷成为可能。
二、涉外送达的难点及对策
由于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原因,涉外诉讼文书送达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送达效率和效果的难点,主要有:一是外交送达成功率低、周期长、范围窄,尤其是对主要航运国家如希腊、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的司法送达效率仍然低下。二是业务代办人的身份认定存在操作性难题,具备哪些要件可以认定为是业务代办人以及其接受送达义务的法定性尚不够明确。三是大陆和香港地区双方信息共享不足,对香港地区的邮寄送达尚不能普遍适用。四是传统的涉外公告送达渠道可获悉性比较差,不能有效引起受送达人的注意。五是对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司法送达,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难以在司法实践中推广。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上述难点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1、进一步明确业务代办人的身份和义务事项。航运实践中,不少境外船公司为开拓中国海运市场,依照我国交通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国内有业务代办人,代为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联合检验等业务,双方具有长期的固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业务代办人知道受送达人的地址及联系方法,可以快速送达有关文书。而且任何公民或组织有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司法送达也使受送达人能及时知晓自己在中国涉讼的情况,做好诉讼准备,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接受送达”应确定为海事诉讼代理人及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业务代办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经营权利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授权与否无需审查,以实现“合法、有效、方便”的诉讼文书送达的基本要求。
2、探索和推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已经送达”。要推广对香港地区的邮寄送达,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内地与香港地区有关公司登记系统的信息共享,有效减少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邮寄送达地址等信息的数据库,供以后再次使用,提高送达的成功率和效率。
3、研究出台有关电子数据送达的操作措施。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传真、数据库交换等电子通讯方式在当今的商事活动中,已经被广泛地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打破地域上的局限,在瞬间完成信息的传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相关法律已经确认了电子数据在信息传送上的合法性。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三步走:一是在涉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将诉讼文书送达条款列为争议解决条款中必备条款。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不仅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适用的法律,还写明自己用于接收诉讼文书送达的网站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并明确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二是建立电子数据登记机制。电子数据登记在国外已经有类似的做法,如船东保赔协会就有为数不少的船东的网址、电子邮件、传真等信息。对于海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建立电子数据登记机制,以有效地辅助送达实施。三是对电子数据送达建立一个统一的官方网站进行管理,如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以提高送达的公示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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