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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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须知

时间:2019年01月23日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生效法律文书,并符合有关案件主管和管辖的规定。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能否兑现,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直接关系。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人民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3、申请错误或申请不当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联系执行人员、查询案件执行进度;也可以直接联系执行人员了解案件执行情况或提供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执行人员、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执行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一方应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同一辖区)、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申请执行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预缴诸如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必需的费用,拒绝缴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8、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因缠访、闹访等行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身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定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0、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周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11、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船舶优先权还会因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该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12、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而申请扣押、拍卖船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船舶证书、船舶位置等信息材料。本院船舶拍卖委员会拍卖船舶,一般采用网络拍卖方式。

13、被执行人财产经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将该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

1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报执行人员审查入卷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15、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16、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账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由本人领取或提供本人银行账号。情况特殊必须由第三方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向本院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出具由第三方领取执行款的特别授权书,本院不予核准的,申请执行人仍应提供本单位、本人账号。

申请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上款中的账户。

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本院拍卖船舶的案件,地方人民法院须在提起委托的同时一并告知符合“一案一账号”规定的收款账号。

17、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8、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执行人员及有关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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