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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出击扣船舶 巧妙执行促和解 执行效果三方皆满意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执行法官果断出击,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而后找准各方利益契合点,积极推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租船人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由租船人的租金抵扣被执行人的债务,三方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

上海一家石化公司受江苏某海运公司委托,为船舶进行加油,共计发生加油款人民币580万余元。几经催讨,海运公司在仅支付50万元后一直拒不支付。为此,石化公司将海运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胡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油款530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款项。然而两被告并未依据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石化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海运公司及胡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但除了胡某名下的“金泰XXX”轮以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金泰XXX”轮行踪不定,一直没有找到。

“法官,我得到消息,‘金泰XXX’轮最近会在上海港口附近出现。”

得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承办法官立即加大对船舶的搜寻力度,最终确定“金泰XXX”轮将停在长兴岛横沙锚地附近。

9月26日,经过一番详密计划和精心准备后,执行法官果断出击,在长兴岛横沙锚地顺利对“金泰XXX”轮实施了扣押。

得知船舶被扣押,被执行人心急如焚,第一时间联系到法院,“如果我有钱,愿意立即履行债务,但是目前实在是没有资金。”被执行人胡某向法院陈述道。

申请执行人方面,因为其债权属一般债权,无法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而“金泰XXX”轮可能还会有其他的随船债务,如果拍卖“金泰XXX”轮,可能会存在对申请执行人无益的情况。

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想要履行却无能力履行,另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想要拍卖船舶却存在无益拍卖的风险,综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请求,执行法官建议第三方租船人介入,租船人的租金不再向被执行人支付,而是转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达到分期偿还债务的目的。

经过多方面的协商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方租船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租船人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租金35万元的方式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上海海事法院解除了对“金泰XXX”轮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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