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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LORY SEA”轮抵债等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2019)沪72175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国民与被执行人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324日开始对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LIMITED)所有的停泊于中国上海港的“GLORY SEA轮进行第二次公开变卖,变卖期内无人应价。为保障相关当事人权益,本院决定自本公告发出当日起三日内有权接受变卖财产抵债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抵债申请,以第二次变卖价人民币3900万元承受“GLORY SEA”轮。变卖价金额大于相关债权金额的,申请人应立即交付全部差额,不能立即交付的,视为放弃申请。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申请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在本案,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尚未拨付,不能保证前述费用立即全额拨付的抵债申请将不被允许。

本院扣押“GLORY SEA”轮后,因船舶所有人未履行船舶管理职责,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为管理,船舶维持费用由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现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就其代为管理“GLORY SEA”轮而产生的各类费用提出相关要求,并表示无力继续垫付维持费用。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决定,自本公告发出当日起三日内若无人垫付船舶维持费用的,现行船舶维持措施将不再继续。现行船舶维持措施被取消后,船舶价值将发生贬损,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在现行船舶维持措施被取消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缴付每月不少于人民币230万元的金额后,申请相应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延长期内可能发生其他额外费用的,本院将要求申请人追加相应费用,不能按本院要求缴纳的,即不再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周法官;电话021-685675673051

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21-68567567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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