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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拥抱区块链提单的背后,能学到什么?

2022年10月31日

李惠、王冰

提要:“航运+区块链”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不仅推动着航运业数字化转型,也影响着现行法律实践。区块链提单是什么,应用模式有哪些,它会给法律实践带来哪些积极变化,又会带来哪些风险挑战,让我们一探究竟。

 

近年来,在航运业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区块链提单技术成为航运业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吸引了各大航运公司竞相走上区块链提单开发、应用之路。比如,以星航运(ZIM)、地中海航运(MSC)、海洋网联船务公司(ONE)使用WaveBL区块链平台推出了区块链提单,现代商船已完成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首次试航,马士基与IBM共同开发了区块链货运平台,中外运通过旗下的公共物流电商平台运易通成功签发了首张区块链货代提单,中远海运与中国银行、蚂蚁集团合作开发了航运提单+贸易单证区块链平台并已试点应用成功。

一、何为区块链提单

区块链提单本质上是数据电文,是运用区块链技术传递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数据的一种电子运输记录。从技术角度来看,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而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可以用数学算法保证提单的单一性,并使提单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自由流转,实现与纸质提单相同的功能。

相较于纸质提单,区块链提单有四大优势:

1节约成本。区块链提单能够实现提单签发、流转等全程网上操作,削减了很多单证处理环节,不仅减少了传统提单在纸张消耗和印刷防伪上的开支,还节约了人力成本。

2、提高效率。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主要靠邮寄的方式,一方面容易发生遗失,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提单在途的时间,容易发生“货等单”的现象。而区块链提单可以解决前述弊端,其能实现提单的瞬时传递,同时通过点对点的信息直接交互,避免当事方信息的泄露,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3、不可篡改。根据区块链系统的设定,修改区块链数据,至少需要通过全网51%的节点共同并同步进行修改,而在目前已知的技术条件下,篡改区块链数据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1]因此,区块链技术的该项特点保证了每份区块链提单具有“唯一性”,使得航运相关方都能够对区块链提单给予高度信任。

4、可追溯性。区块链是一个链式数据结构,其将交易记录数据存储在互联网的各个节点上,链上的信息依据时间顺序环环相扣,且不可篡改,贸易主体可以在任何时间节点,查询完整的数据信息,这就使得区块链具有可追溯性。[2]区块链技术的该项特点也与提单背书流转的连续性要求相契合。

二、区块链提单的应用模式

目前,各航运公司开发的区块链提单根据采用的区块链技术的不同,主要分为私有链和联盟链两种运行模式。

1、私有链模式

私有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程度最低的关系链,即对记账进行限制,基本上局限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且被授权的人可以读取相关数据,一般应用于公司内部的使用场景。中外运目前的区块链货代提单模式便是私有链模式,其签发的区块链货代提单仅在其国内代理和国外代理之间流转。

 

2、联盟链模式

联盟链是一种“部分去中心化”的关系链,即由多个机构共同管理维护的区块链,只有预先确定的人可以参与到区块链的交易写入、读取之中,并且对区块链的访问进行授权。中远海运所采用的区块链提单模式便是联盟链模式,其搭建的平台可支持承运人、收发货人、金融机构、港口等多个参与方,可以实现提单签发、转让等全部链上完成。

三、区块链提单的法律地位

我国虽尚未针对区块链提单立法,但事实上,区块链提单的使用在国内已具备合法性基础。

首先,我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对数据电文的使用进行了调整,这为区块链提单在我国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区块链提单符合要式性要求。要式性是提单流通的基本要求,区块链提单要取得与纸质提单同样的效力,应当具备特定形式。

第一,区块链提单应当能够以书面形式表现规定必要的信息。在航运实践中,对提单的内容一般均要求包含: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货物信息、船名和航次、起运港和目的港、箱号、封号、包装和货物表面状况说明、承运人信息和签章、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等。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3]和《电子签名法》第4[4]的规定,区块链提单作为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其载明前述必要信息时,即符合要式性要求。

第二,关于区块链提单上承运人签章的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4条第1[5]和第13[6]的规定,尽管区块链提单在技术上采用动态组网,并非基于中心网络平台的签名制作数据的验证方式,但其同样可以构成数据存储和管理的基础,其上签章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7]

最后,区块链提单能够实现物权凭证功能。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即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接收、占有、处分的权利,并且提单的转让可以实现转让货物的拟制占有,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区块链提单要具备物权凭证功能,需满足以下条件:能够确定合法的区块链提单持有人身份、能够实现区块链提单的可靠转让。

第一,合法区块链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能够被确认。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区块链提单的唯一性,区块链提单持有人通过其持有的唯一私钥便可控制区块链提单,实现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接收、占有和处分。

第二,区块链提单能够可靠转让。区块链提单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性的特点,当区块链提单发生转让时,权利变动的相关信息会记录在区块链系统之中,保证了提单流转的连续性以及可追溯性。同时,基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区块链提单在流转过程中也能够保持提单信息的完整性。因此,区块链提单可实现提单的可靠性转让。

四、区块链提单触发的法律影响

(一)积极变化

1、无单放货情况的减少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在航运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但在区块链提单情况下,区块链提单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提单的传输流转,不存在因物流原因而导致的“货等单”现象,且只有取得“私钥”的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的提货权,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由此可预见,当区块链提单成为航运主流时,无单放货这一类型的海事纠纷将会趋于减少。

2、无权转让情形的消失

在传统的纸质提单中,提单信息记载在纸面上,极有可能被篡改或伪造。比如,收货人将提单正本交给其货代代为提货,而货代在正本提单上伪造背书信息,进行无权转让。而在区块链提单下,每个提单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且提单的“转让”与“转交”也作出了区分,仅仅在“转让”的情况下才发生提单的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无权转让情况基本不会再发生。

(二)风险挑战

1、公示催告程序有待优化

传统纸质提单如果发生遗失,权利人为防止非法取得正本提单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受理后通知承运人停止放货并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全套正本提单无效。

在区块链提单的情况下,提单本质上成为一串数据电文信息,存储在互联网中,实际上杜绝了发生遗失的可能性,唯一可能发生丢失的是提单持有人所拥有的“私钥”,或是提单持有人遗忘或泄露其“私钥”。然而,区块链提单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如果“私钥”丢失或遗忘,承运人也难以再次签发同一张正本区块链提单。并且,除提单持有人掌握其自己的“私钥”外,任何一方也无法了解或再次找回“私钥”信息。因此,此时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宣告区块链提单正本无效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是否应就区块链提单的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相应变化,比如确认提单持有人身份而不宣告区块链提单无效,该问题或许要从海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

2、举证方式有待改进

区块链提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当事人可以通过其各自拥有的“私钥”现场登陆平台展示其持有的提单,或进行比对,或是由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因此,在举证的方式上,区块链提单与传统的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并无不同。但是,正本提单作为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当其权利在诉讼中得到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正本提单交存法院。然而,区块链提单不再是有形物,法院难以通过收回提单的方式限制提单的权利,因此,如何实现区块链提单交存法院或使之权利受限,还需研究技术上的解决方案。

五、结语

20223月,《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顺利通过ISO/TC 154(国际标准化组织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过程、数据元和文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投票并正式立项,标准项目编号ISO NP 5909。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为我国提供了获取“航运+区块链”领域国际话语权的机遇。加强对区块链提单的风险评估、压力测试和前瞻研究,保障其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势不可挡。

 



[1]宋伻阳、徐海水:《区块链关键技术与应用特点》,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年第4期。

[2]周保印:《区块链提单流通性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第18页。

[3]《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5]《电子签名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6]《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7]欧阳铭:《区块链提单:海峡两岸航运制度融合的催化剂——以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和法律地位为视角》,海峡法学,20206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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