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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币圈陷阱”,还需要了解些什么?

2022年09月26日

202141日,特斯拉CEO马斯克在推特上发文称“SpaceX将把一枚狗币送到月球上”。此后,以柴犬头像作为标识的狗狗币以暴涨130倍的价格和要飞上月球的梦想在短时间内一跃成为“币圈”顶流,而虚拟货币也因此重回人们的视线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我们先来看看狗币是怎么一回事?简单来说,狗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是人们看到的实实在在的货币,狗币最初是创始人为了讽刺虚拟货币圈的投机行为所开发的。在币圈,狗币可被视为模仿比特币的山寨币,所谓山寨币,即是通过修改比特币的源代码并在交易所上市,成为一种新的虚拟货币。狗币与比特币的差异可见下图。

序号

差异

比特币

1

挖矿算法

SHA256算法,容易开发出专用的挖矿芯片。

Scrypt算法,较难开发出专用的矿机。

2

交易费用

每笔交易的最低交易费用为1000satoshi/KB

为迎合美国的“小费文化”,故每笔交易最低的交易费设置为1DOGE/KB(约为44satoshi)。

3

出币总量

发行上限2100万枚(从币值预期来看,人们更喜欢通胀的比特币)。

无上限。

那什么又是虚拟货币呢?虚拟货币是基于软件或者数字算法产生的可在互联网上流通的虚拟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虚拟性。这是虚拟货币最显著的特征。虚拟货币是以磁信号、光信号等形式储存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段二进制数据,这与纸币和硬币完全不同。

2、价值性。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以对价的方式进行转让和交易,从而产生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因此虚拟货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可编程性。可编程性以虚拟货币的数据性存在方式为基础,通过编程代码进行操作。

4、不具有法偿性。这是虚拟货币区分于法定货币的关键特征。

二、虚拟货币在中国:非法定货币

我国目前涉及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13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8月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21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内容可知,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虽然狗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中央银行发行,不像人民币一样具有正常买卖的法定偿付性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人民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的身份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币圈”的法律问题

第一、刑事

1)盗窃。违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窃等非法途径窃取虚拟货币,并将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出售,兑换成法定货币来谋取不当利益,这种情形势必会使虚拟货币的权利归属人的利益受损。

2)洗钱。虚拟货币的另一个名字是加密货币,采取的是匿名交易模式,任何人都无法获知虚拟货币的流通方向,也无法查询到交易者信息,因此相关交易行为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使得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的工具,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避风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蔽的空间。

第二、民事

1)合同效力。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目前,即便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或者第三编“合同”的相关规定,也难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同样会存在风险。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原则或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执行

债务人可能持有虚拟货币或者通过将现实财产转换为等价的虚拟货币来规避民事责任,这将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一方面,较难核实债务人的虚拟货币财产状况;另一方面,即便查清或者债务人自认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拒绝交出虚拟货币私,执行也十分困难。

 

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时代重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人们对于货币的认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如何发挥新事物的优势,让其真正服务于金融市场,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虚拟货币监管的长效机制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例如,如何保证信息生成传播的安全性、如何构建安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如何配套相关法律规则等;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币圈”承载着太多一夜暴富的梦想,应当提高防范安全意识,切莫将虚拟货币当作美味佳肴,避免走入“币圈陷阱”。

 

 

参考文献:

1谭佐财:《虚拟货币流通的法律关系与私法保护.《中国流通经济》,20213):102-110

2李炳:《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共识与展望.《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12):103-108

3、廖崇崴:《初探比特币之民事强制执行》.华冈法粹》,20196712):141-206

4、吴云、朱玮:《数字货币和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法律、金融与技术的跨学科考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6):73

5、齐爱民、张哲:《论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2):82

6、赵磊:《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法学》,20184):160-161

7、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1):84-106

8、李敏:《数字货币的属性界定:法律和会计交叉研究的视角》.《法学评论》20212):107

9、罗勇:《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以日本Bitcoin. Cafe数字货币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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