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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泗伟诉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时 间: 2017年8月3日 9时30分至12时

地 点: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0人

审判人员:汪洋

书 记 员:鲍海跃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2017)沪72民初2177号。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请原告陈述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

原:秦泗伟,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李秀珍。

审:请被告陈述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

被: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承轩,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高永荣、庄洁。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秦泗伟与被告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一案。

审:原告你方提出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

原:我们认为是保险合同纠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询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审: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清楚。

审: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

审: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洋独任审理,法官助理鲍海跃担任本案记录。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给付原告渔船损失人民币1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诉讼费用是指什么?

原:仅指案件受理费。

审:请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我方的答辩意见同答辩状。一、双方保险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投保船舶出租时保险责任终止。二、涉案船舶被原告于2014.8.1在未告知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给案外人。该行为导致了保险责任的终止。综上,由于原告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答辩人无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事实理由详见答辩状)

审:原告方请举证。

原:我方提供四组证据。证据一,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原:证据二,青岛海上搜救中心情况说明(原件)、赣榆渔港监督情况说明、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证明涉案渔船发生沉没,并已经注销。

被: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原:证据三,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保险凭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同时证明涉案船舶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船舶价值31万,涉案船舶全损被告应赔偿16万元。

被: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原:证据四,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拒赔通知书,证明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赔偿义务。

被: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并非无端拒绝赔偿,而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不予赔偿。

审:请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证据一,政策性渔船互助保险凭证(同原告证据三)及保险条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签字确认其已了解接受保险条款和凭证内容,并已被明确告知除外责任及会员义务,同时保险条款明确投保渔船出租应事先书面通知被告。

原: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保险凭证以及保险条款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作出明确表示。证明被告并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告知。

被:保险凭证的中间偏左的位置,在会员释明一栏中,已经写明“会员已经被明确告知”。这里可以证明原告已经被我方明确告知相应事项。

原:对保险凭证上的秦泗伟的签字,秦泗伟说这个签字不是他签的,是别人代签的。

审:有没有证据证明?

原:没有证据。

审:原告能否告知这个字是谁签的。去办理相关保险的过程中,签字人应该就是办理人,这个情况是否清楚?

原:庭后需要核实。

被:庭后需要核实一下。

审:原告请继续发言。

原:投保的习惯做法是先交钱后拿保险凭证,即使该签字是秦泗伟本人所签,该签字处并没有免责条款的具体描述,也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在通常的保险合同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均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安排签字或缴费。并不会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被:证据二,租船协议书、魏昌宏陈述、赣榆县柘汪镇秦沙家村委会证明,证明2014年8月1日原告将涉案渔船出租。

原:是出租了。对出租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证据三,拒赔通知书,证明被告因涉案渔船2014.10.31倾覆沉没时符合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项保险责任处于中止状态的条件,拒绝向原告赔付保险金。

原:这份证据与我方举证的相同,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审:保险互助条款中的第九条第一项,条款内容本身有无异议?

原:对条款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

审:原告是什么时候开始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

原:从九几年就开始捕捞了。

审:从什么时候开始投保的?

原:我方需要回去核实。

审:保险合同是否是一年一投保?

被:需要核实下。

审:双方有无互相发问的问题或者补充陈述?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现在休庭十分钟。双方各自询问下法庭所关心的问题,也可以就调解意向进行沟通。

(审判员宣布休庭)

(审判员宣布继续开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

原:原告投保多年,但从哪一年开始投保记不清楚了。保险凭证上的签字不是秦泗伟签的,但具体谁签的不清楚。我联系了秦泗伟,今天没联系上。

被:我们了解的情况是,保险凭证上秦泗伟的签字,这个无法确定。秦泗伟从2009年开始参加渔船互助保险。曾有过理赔的记录。

审:双方是否还有需要补充?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庭后提供的材料明确不作为本案的证据吗?

原:明确,不作为证据。

被:明确,不作为证据。

审:法庭调查部分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焦点在互助保险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以及本案被告投保时是否明确将格式条款中列明的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告知原告。原告简单发表辩论意见。

原:一、根据保险法第181条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二、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条款中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法解释(二)第11、13条,也明确对保险人明确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本案中,保险凭证及保险条款所涉及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没有将免责条款进行字体或符号作出明显标志或明确告知。因此,被告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综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凭证上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原告进行赔偿。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一、本案不应该适用保险法。保险法第184条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案中的渔业属于农业,因此应当排除适用。所以原告所述的181条不成立。保单上写明了政策性渔船保险,所以不适用保险法。二、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渔业保险单上秦泗伟是否亲笔签字。若如原告所言,不是秦泗伟签的,那么本案的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双方也不产生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果是秦泗伟或其代理人所签,这上面所有记录的内容对秦泗伟就有约束力。保险条款第九条,已经明确在保险船舶出租的情况下,保险责任中止的约定。保险凭证上秦泗伟已经明确认可已充分了解互助保险条款,除外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本案即使适用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应当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三、本案涉保船舶发生了事故,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可以不予赔偿。原告方对于该船的出租的事实也予以认可。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审:原告你方是否确认本案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原:我们认为这应当属于商业保险的性质。虽然保险凭证上写着政策性渔船的字样,但涉案保险凭证符合商业保险的要件。政策性渔船只是在保险费的缴纳上有政府补贴,但被告是按照核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使这份保险并非商业保险,但当前对政策性保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渔船互助保险没有具体规定,但也可以引用合同法的规定。

审:原、被告在对于互助保险性质的证明上需要寻找相应证据。鉴于被告取得这份证据更加便利,被告在庭后补给法庭。

被:好的。

审:此前法庭在庭审中询问过被告,是否质疑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刚才被告也提到了,原告方需要做进一步说明。原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进行投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关系即成立。与保险凭证上是否有投保人的签字并无影响。第二,如果本案适用合同法,本案只能说明原告对原告的渔船投保了渔船互助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也出具了保险凭证,但对于保险条款以投保人并没有在保险条款处签字,因此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也不生效。

审: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被:本案不论是适用保险法还是合同法,被告方均已向原告方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及除外责任。原告方签字并已确认,对原告有约束力。具体其他补充意见以我方补交的代理词为准。

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原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原告多年在被告处投保,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原告作业时得到赔偿。保险费每年都在4、5千元。每年投保时,被告从没有对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过说明。如果原告知道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的规定,那原告肯定会告知被告船舶已经租赁。这个告知并不费事。原告在投保时缴纳了保险费,也不会以费事而导致自己的船舶没有保障。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被:请求法庭驳回对方诉请。

审: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庭将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现征询双方调解意愿,原告,愿意调解否?

原:愿意。

审:被告,愿意调解否?

被:不愿意。

审:既然双方提到涉案渔业互助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我想说明的是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之间是有区别的。按理说行业互保性质在一定的利益阶层之内补充商业保险风险的一种形式。互助保险协会不应该与作为会员的投保人关系紧张。互助保险协会都是会员交会费,目的就是为了会员化解纠纷。不用设置像商业保险的条款也应该把免责条款告知会员单位。如果说投保人如果违反了相关的约定,导致保险人拒绝赔偿。互保协会是为了会员利益收费,如果作出的商业保险统统赔付,法律上其实也是禁止的。如果都统统赔付,对于其他所有会员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最终认定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有区别,那法庭目前认为是应当加以区分的。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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