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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间:20161013 14时至16

点:上海海事法院第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金晓峰、孙英伟、宋凯

员:周天娇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2016)沪72民初2500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出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等。

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水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今天参加庭审的是王冉。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等。

被: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南港路北侧、配电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陶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井中,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今天参加庭审的是孙井中。

审:之前原告还起诉了另一名被告上海中谷物流有限公司,后原告以其与上海中谷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免予追偿协议为由提出对上海中谷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置,应予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将于庭审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被:清楚了。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审判庭,今天对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晓峰、审判员孙英伟、人民陪审员宋凯组成合议庭,由金晓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天娇担任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楚了。

审: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听清楚了。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请以及事实和理由。

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41504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67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的利息的起算日期是什么日期?

原:2016730日是被保险人江苏农垦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的日期。

审:请被告答辩。

被:1、被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为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与江苏农垦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2,利息部分,在开庭之前,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其他稍后陈述。

审:原告起诉被告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原:侵权。原告的被保险人江苏农垦公司的货物在被告运营的堆场内发生了水湿事故,造成了江苏农垦的财产损失,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赔付江苏农垦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

审:由于原告在之前的起诉时候起诉了两个被告,其中上海中谷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现在撤回了对上海中谷的诉讼,那么本案仅存在与现在被告的侵权法律关系,双方是否清楚了?

原、被:清楚。

审:原、被告对于之前证据交换的陈述、发表的意见等是否有补充或者修改?

原:原告的保险责任是仓至仓的,原来说的是CY-CY是口误。原告现在的陈述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第4页,保险期间:本保险是仓至仓的。其他的陈述予以确认。

被:对于原告刚才说的这一点,被告有不同意见。保险期间:本保险是仓至仓的,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开始计算;第8页,保险责任从开始运输时候生效。保单是2015.8.14日作出的,起运日期是2015.8.14日,运输路线是大丰到新港,而货物损失发生在8.11日之前,原告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其他的陈述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交?

原、被:没有。

审:证据交换中,要求原、被告回去核实的事项,现在进行询问。

对于原告所提供的麦芽烘干费用和内陆运输费用,被告质证时候提出该费用可能是你司支付的,被告,现在核实的情况是什么?

被:经核实,被告没有支付过这两笔费用。

审:关于大丰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其中提到的378毫米的降水量,对于这个数字,是个怎样的概念,各方了解的情况是什么?

被:24小时内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即为暴雨级别,所以378毫米属于特大暴雨。

审:气象证明上的378毫米是这段时间的总共降水量,那么如何进行每天的区分?

被:具体无法区分,但是平均分的话,每天超过了50毫米。

审:原告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了解吗?发表一下意见。

原:根据中国气象局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降水量等级,关于雨量的标准,存在12小时和24小时两个标准。如果按照12小时的降水量,按照证明的378毫米平均下来,是27毫米,最多算是大雨;24小时的暴雨标准稍微高一些,平均下来看,谈不上暴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

审:对于这个标准,原告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原:作为证据,证明被告主张的2015.8.5-8.11日的降水不构成不可抗力。原告想要强调的是某一时段上从天空降下的水量,未经蒸发流失等,而造成的积水。如果被告堆场正常工作的话,积水不会达到这个深度,被告对涉案货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对标准本身没有意见。标准显示24小时降水超过50毫米即为暴雨,根据气象局提供的总降水量378毫米的数据,每天平均降水量超过了50毫米。并且当时遭受的是连续的暴雨影响。

审:就事实问题,原、被告可以互相提问。

原:2015.8.5-8.11日,堆放在被告堆场的所有底层集装箱,不仅仅是原告的,也包括了其他人的,是否都出现了水湿湿损的情况?

被:应该是的,但我也不确定。

原:如果所有底层集装箱都发生了水湿,为什么不提交其他权利人索赔的材料作为证据?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对被告的刚才回答存在疑问。

被:因为其他集装箱里面的货物虽然浸湿了,但里面的货物没有受到影响。

被:原告,江苏农垦麦芽公司和上海中谷物流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原:就涉案货物,上海中谷物流公司与江苏农垦麦芽公司之间存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江苏农垦委托上海中谷物流将涉案货物从射阳运输到莆田。

审: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中,附了部分堆场遭受水湿和积水情况的照片,标号是从19,双方看一下,陈述一下照片的拍摄时间,是不是同一天拍摄的?

原:是的,是2015.8.12日拍摄的。在报告第2页对此有所陈述。

审:请原告看一下报告的第5页,事故原因中间的第三段,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这个就是8.12日吗?

原:是的。

审:后面又讲到,再次前往堆场,发现地面潮湿等等,这个再次前往是什么时候?

原:这个我需要回去核实一下。

审:被告是否清楚这个情况?

被:不知道,被告自始至终不知道检验师去。

审:被告,从你的情况来看,这9张照片大概是什么时候的照片?

被:8.12日之后,8.12日之前的积水比照片显示的严重。

审:被告看一下第9章照片,下水道是不是位于货物堆放的位置?

被:这个不知道。

审:下水道的水面情况是什么样?

被:这个下水道与内河相通,当时内河水位高于下水道,水排不出去。

审:被告你说的内河水位高于下水道,积水排不出去,这方面有什么证据?

被:没有证据了。因为我们的录像只能保存3个月,当时也没有拍照。

:公估报告中,公估师有个列表,对于货物损失的评估如下……对于这一部分,被告仔细看过没有?

被:看过了。

审:有什么意见吗,对于各种费用和损失?

被:没有意见。

审:法庭询问结束,原、被告对于事实问题是否还有补充发问?

原:没有。

被:原告,当时公估师到达堆场时,是否通知过被告?有什么证据吗?

原:通知过,被告知道的,集装箱开箱后,受损货物也是在被告安排下送至烘干。

被:据我所知,不是这样的,原告没有通知过,后来是江苏农垦公司通知我们将货物送至烘干。

审:被告,如果确实没有通知过你们,你们对于公估报告有什么意见?

被:如果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对于公估报告的客观真实有意见。

审:你认为公估报告的哪些部分有问题?

被:对于事故原因这部分的第二段有意见,公估师是在大雨过后2天去的堆场,那时候仍有积水说明下雨太大,事故原因不是我们排水的问题。

审: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被告是否到场有无影响?

被:我们不认可。因为我们到场了就可以向公估师说明一下具体情况。现在我们没有机会说明。

审:报告中有没有哪部分事实,因为你们没有到场,而和实际情况不一致?

被:没有。

审:进入堆场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

被:我们堆场是敞开式的,都可以进去,不设门卫,所以公估师进入我们不知道。

审:对事实问题,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原、被:没有。

审:法庭事实调查结束,请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保险代位请求权的取得是法定请求权的转让,保险合同和代位请求权是不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仅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因此被告关于保险合同的抗辩,也就是保险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取得了江苏农垦基于侵权关系向被告索赔的权利,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告对堆场未尽到管理修缮的义务,造成了积水,积水深度超过了集装箱底部,渗入了集装箱,导致货物受湿,此外,在被告认可相关气象部门有提前预报降水,并且涉案堆场内存在较低积水或者无积水区域的情况下,被告未对集装箱尽到管理义务,没有进行搬离转移措施,被告对货损存在过错,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抗辩称,本案货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被告没有举证证明降水存在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提交的气象证明仅仅证明20145.8.5-11日存在降水,不能反映该降水达到了不可避免和防范涉案货损的程度,因此被告主张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被:1、由于公估师到被告堆场时候没有通知被告,其在公估报告中分析的事故原因,我们不认可。公估师是在雨停2天后到达堆场的,而且报告中没有8.5-11日降雨量一共是多少。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7内后降水量达到378毫米,结合原告的证据,已经算是每天暴雨的级别。这导致被告堆场的积水无法向内河排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

2、关于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部分明确写明从开始运输时候生效,被告本案货物的保险责任离开大丰堆场后才生效。如果原、被告对此条款解释不通,应该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被告堆场当时是无偿提供给上海中谷物流公司进行堆场,如果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的话,上海中谷也应该预料到当时的降水量,也要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自己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审:被告,关于第3点,你们认为上海中谷也应该预料到当时的降水量,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什么意思?

被:如果法院认为有责任,应该我们两家共同承担责任,我们这边不超过20%的责任。

审:原、被告可以发表第二轮补充辩论意见。

原:1、从2015.8.12日拍摄的照片来看,堆场内部存在较少积水或者没有积水的情况,如果当时的降雨量如同被告所称的已经达到不可抗力的标准,涉案积水完全无法排出的话,不符合客观规律,也无从解释照片反映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完全有能力采取搬移等措施避免货损。

2、关于被告提到的保险法规定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的,应该做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是指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换句话说,即使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也应该向江苏农垦赔付货损损失。

3、关于利息损失,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江苏农垦赔付了赔偿金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客观上也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承担。

审:被告提出的意见是,关于利息,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对此原告有何意见?

原:还是以2016.7.30日起算。

审:被告发表第二轮意见。

被:1、关于利息,我们是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时候才知道的,之前不知道,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

2、本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完全可以不予以赔偿,原告不能赔偿后来找被告赔偿。

审: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现在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不愿意。

审: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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