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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间: 2017221 1400分至1530        

    点:上海海事法院第二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2

审判人员:张姗姗、朱杰、徐忠

员:朱元达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2016)沪72民初2044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1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1: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0-42362-5-1,法定代表人王铁历(未到庭),该公司总经理。

审:请原告1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1: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请原告2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代表人董光恩(未到庭),该公司经理。

审:请原告2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2:委托代理人张智勇,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月林(未到庭),辽宁天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A8-9楼,法定代表人郑和通(未到庭),该公司董事长。

审:请被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委托代理人陈柚牧(未到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请第三人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代表人徐斌(未到庭),该公司经理。

审:请第三人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三:委托代理人陈柚牧(未到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2: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三: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姗姗、朱杰、徐忠组成,张姗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元达担任记录。

审:考虑到各方委托代理人均为执业律师,且庭前已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第三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12:知晓。

被:知晓。

三:知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12: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第三人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三: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法庭告知以下事项:依照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审理案件时若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今天的庭审就本案碰撞事实及责任比例进行审理,不涉及具体碰撞所致的损失问题。各方是否清楚,有无异议?

12:清楚,没有异议。

被三:清楚,没有异议。

审:鉴于当事人人数较多,没有向法庭作出特别说明的,两位原告代理人的陈述作为两原告共同意见。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被告和第三人的共同意见。

12:清楚。

被三:清楚。

审:就碰撞事实及责任比例问题,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2: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浙海156”轮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至少90%的涉案碰撞事故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现在由被告及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

被三: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诉求,“浙海156”轮承担90%的碰撞责任。第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后没有额外要求“浙海156”轮承担100%的责任。故两原告的共同诉求是要求“浙海156”轮承担承担90%的责任,而不是最低90%1、本案事故是因为VTS指挥中心的命令导致的。碰撞发生前“浙海156”轮承担船长已经充分尽到了瞭望的义务,已经充分注意了碰撞的可能性,是在海事局VTS指挥中心的命令下采取相应的操船措施。根据海事司法界权威和专家学者的主张,此种情况下,事故造成海德油9轮的损失,一种认为属于意外事故,应当根据海商法167条的规定碰撞各种不负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海德油9轮的损失可以向行政主管当局请求行政赔偿。即便上述专家学者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也应当作为减轻“浙海156”轮责任的参考依据,不能将事故过错绝大多数归于“浙海156”轮。2、根据崇明海事局调查报告显示的气象记载,事故碰撞前后能见度100-150米,非常不良;流速3节;涨潮。海德油9轮是逆水船,“浙海156”轮是顺水船。以此说明两船的操纵性和安全航速问题。调查报告25页载明0939时,海德油9对地航速1.2节,“浙海156”轮对地航速6.2节,扣除水速,海德油绝对航速4.2节,“浙海156”轮绝对航速3.2。海德油9轮因主机产生的速度高于“浙海156”轮。逆水船的操作和舵效优于顺水船,发现危险时海德油9有更大的空间避免碰撞发生。在此情况下,海德油9没有根据“浙海156”轮的呼叫请求,是事故最终发生的直接原因。综上,碰撞互不负责任;即使承担责任,海德油9应承担至少40%的责任。

审:2017113日,鉴于本院在开庭之前已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碰撞事故和主体部分进行证据交换,并要求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对于在证据交换中已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及相关陈述,各方是否确认?是否需要补充?

12:确认。现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补充质证意见。

被三:确认,并保留提供进一步意见的权利。

审:庭审前,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提交一份说明,说明你方的质证意见同原告大连人保。

1:是的。

审:原告,就本案碰撞部分事实,你方有无问题需要提问?

12:没有。

审: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碰撞部分事实,你方有无问题需要提问?

被三:诉状中要求“浙海156”轮承担90%的责任,是否有变化?

12:没有变化,仍然是要求“浙海156”轮承担90%的责任

审:下面法庭就本案事实问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

审:原告大连德利,事故发生是有无光船租赁的情况?

12:没有。现在向法庭提交了海德油9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审: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书发表质证意见

被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审:2015.4.20崇明海事局出具责任认定书,各方有无在规定的期间内向该局申请重新认定主次责任比例?

12:没有。

被三:据代理人所知没有

审:证据交换后提交的质证意见中,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现第三人对此什么意见?

三:对被告的证据全部认可,认可其效力。

审: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否与被告一致?

三:一致。

审:原告,当时海德油9轮船舶逆水航行吗?

12:不是,双方都是进长江,碰撞发生前船头已经调过来,船首向130度左右,正准备抛锚。

被三:碰撞时两船相向,掉头前海德油9可能是顺水。

审:海德油9有无采取何避碰措施?

12:我方告知“浙海156”轮我方海德油9轮准备抛锚,没有时间采取避碰措施。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结合庭审调查,请双方当事人展开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2:被告第三人将责任归结为VHS指挥不当,与事实不符。“浙海156”轮没有及时听从VTS的指挥,导致碰撞的危险和紧迫局面,使得碰撞不可避免。“浙海156”轮第一次违反VTS指令0923时。当时VTS命令“浙海156”轮西锚地抛锚,“浙海156”轮船长不熟悉航道,找不到此锚地,没有按照命令驶出航道,而是跟随海德油9轮,且速度很快,导致碰撞的危险。第二次违反VTS指令是0935时,VTS指令“浙海156”轮马上右转,0938时“浙海156”轮才开始右转,导致紧迫的危险,从而导致碰撞的不可避免。VTS指挥明确,碰撞前20分钟要求“浙海156”轮离开主航道,不要紧跟海德油9,“浙海156”轮没有听从指挥。0935时仍然没有听从指令。“浙海156”轮0923-0935时违反VTS指令,导致本案碰撞事故。长江口密度很高。航行船舶除遵守1972年避碰规则,还应遵守上海港港章,19条规定。VTS控制中心对航行船舶具有路权分配权。当时不只是通航密度大,还有浓雾,VTS指挥的重要性明显。“浙海156”轮拒不听从VTS指挥,侵犯了海德油9抛锚的权利,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故“浙海156”轮应当承担至少90%的碰撞责任。

1VTS中心在涉案事故的指令明确,要求两艘船舶及时抛锚,且有明确的抛锚地点指示。“浙海156”轮的船长对船舶的操纵性能没有经验,对VTS的指令非常紧张,对航道非常不熟悉,没有及时执行VTS指令。被告称VTS中心指挥有误是不正确的。VTS要求抛锚,什么时间抛锚是船长的职责。“浙海156”轮没有及时降低船速、选择合理的时间地点偏离主航道,明知海德油9掉头转向准本抛锚时,0936时右转偏出主航道。0937时两船距0.4海里,“浙海156”轮采取加车的错误动作。0936时“浙海156”轮船长错误偏离主航道才形成碰撞危险。碰撞危险发生后,两船碰撞不可避免,此时海德油9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微速,舵效差。3、避碰措施是事后分析。本案“浙海156”轮在碰撞发生后采取了倒车的措施,导致漏油。

审:请被告和第三人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三:我方仍然认为本起事故是意外事故,是VTS指挥导致的事故。两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及时划分主次责任,海德油9至少承担40%的责任。1、原告称0920时“浙海156”轮没有及时到西锚地抛锚,与本起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浙海156”轮违反VTS指令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本起事故,“浙海156”轮0935接到VTS指令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完全遵照VTS的指令采取的操作行为。并在VTS下达指令的同时,“浙海156”轮船长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碰撞危险,并提出异议,异议遭到VTS中心否认,并命令“浙海156”轮立即右转抛锚。根据原告提到的上海港港章规定,船舶必须遵从VTS指令,进一步证明了“浙海156”轮的过错并不大。2、海事调查报告第一页记载的碰撞地长江口45号灯浮,第28页载明第42号灯孚北侧抛锚,VTS命令是第42不是45号。海德油9接到VTS提醒往北侧抛锚。海德油9在听到指令后7分钟内未采取任何动作,这是导致事故发生在45号灯浮的直接原因之一。海德油9严重违反安全瞭望义务,存在较大过错。3、海德油9在碰撞发生前是逆水船,操纵性好于顺水船“浙海156”轮,没有按照“浙海156”轮的建议采取倒车动作,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审:现在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

1210935 VTS要求“浙海156”轮立刻右转,“浙海156”轮叙述称右满舵倒车,根据雷达看“浙海156”轮航向313度,航速6.1节,0936 309度,航向6节,0937 303度,0938 309度,6.2节,“浙海156”轮的实际航向是左转,航速没变。“浙海156”轮在避碰的最后机会没有采取VTS要求的右转,导致紧迫局面和危险的形成。“浙海156”轮实际航向和船速在海事报告23-24页有记录。20938时后,海德油9正在抛锚,已经与“浙海156”轮联系,“浙海156”轮答应让海德油9。在此时,苛求海德油9采取有效避碰措施没有意义。

关于4245号浮。VTS的指令是42号北侧,实际抛锚选在的是42号北侧45号附近,不存在海德油9抛锚地点没有听从VTS指令的情况。

被三:4245号我方认为不在一个地方,海图可见。关于航向,报告24页,“浙海156”轮采取的行为是立即停车右满舵。“浙海156”轮的船位和航向,涉及到船首向和船舶的真航向的不同。在狭窄水道航向,船舶易受到水流影响,导致船首向和船舶真航向存在较大偏差。不能认定“浙海156”轮没有采取右满舵的措施。

三:1从接收到原告起诉状为止,两原告尚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与本案的关联性。2、第三人追加为第三人,在此前提下,第三人不应被判决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之一大连人保与杭州人保是人保,分属不同分公司。如果判令杭州人保向大连人保承担责任,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涉及同一法人的内部问题,不应诉诸法院。

审: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如果需要整理、补充,各方可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于法庭。

12:清楚。

被三:清楚。

审:法庭辩论终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2:同起诉状。

审:请被告和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三: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2:愿意调解,“浙海156”轮承担80%

审:被告第三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三:愿意调解,原告的调解方案代理人庭后汇报当事人。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庭后法庭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闭庭后合议庭将听取双方调解意见,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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