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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途船务有限公司诉舟山锦弘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年08月15日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时    间: 2017年6月22日 9时30分至12时00分        

地    点:上海海事法院第二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1人

审判人员:张姗姗、单丹、宋凯

书 记 员:倪梦婕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2017)沪72民初360号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包括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上海锦途船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水电路130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士锦(未到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请原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委托代理人:戴玉鑫(未到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陈亮(到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包括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舟山锦弘海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46号高层综合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罗海明(到庭),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请被告陈述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到庭),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吴敏华(到庭),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说明一下,现在由于法庭电脑出现故障,现在休庭15分钟。现在休庭。

(休庭处理电脑设备)

审: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上海锦途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锦弘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姗姗、代理审判员单丹、人民陪审员宋凯组成,张姗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倪梦婕担任记录。

审:考虑到双方委托代理人均为执业律师,且庭前已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知晓。

被:知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船舶购买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利率);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没有变更。

审: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1、原告应就船舶总价进行减免,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主要是就管理协议中的具体合作,被告以700万元价格买售案涉船舶,与被告的盈利金额有密切关系,根据2015年11月10日船舶价值远远低于700万的金额,同类船舶售价约为450万左右,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目前船舶业低迷,被告请求减免价格合理。2、原告若不同意减免,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调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公司目前无力负担合同价款,且原告并非因为合同订立将产权转移给被告,是基于此前的经营合作模式登记的船舶股权,船舶并没有因涉案合同的订立转移产权,原告没有相应损失。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船舶价款,也已超过船舶使用的相关费用,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审:原告有什么补充意见?

原:1、系争船舶买卖合同签订时,合同第7条明确原船舶管理协议终止,双方不再合作经营,不存在船舶价款与合作经营收益挂钩的问题。情势变更的主张也没有根据,合同签订时航运市场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知晓,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非商业风险的规定。2、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约支付船舶价款,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和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与诉请无关。被告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该主张没有依据。

审:原告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对象。

原:证据一、“锦弘涂顺”轮船舶产权份额买卖合同,证明:1、原告对系争船舶享有100%的所有权;被告应当于2016年12月底之前支付当期船舶购买款人民币1500000元;3、因被告违约而令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4、合同第7条,原先双方的合作经营终止。

证据二、船舶所有权证书。证据三、“锦途008”轮船舶产权份额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锦途008”轮即“锦弘涂顺”轮)证据二、三证明:1、原告对系争船舶享有100%的所有权;2、双方确认《“锦途008”轮船舶产前份额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证据四、律师服务合同、发票及付款水单,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0元。

审:请被告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

被:证据一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证据二、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该证据证明原被告之前的合作非常密切。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基于情势变更非被告主动违约,不应承担律师费。

审:被告是否有证据需要举证?举证时请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和对象。

被:证据一,2012年至2014年原、被告船舶经营协议共8页,证明1、双方此前就涉案船舶的合作经营模式为原告方分配65%-70%的利润,被告方分配30%-35%的利润。2、此前的经营合作过程中,原告负有揽货的义务。(2014年7月30日订立的协议12条)

证据二、船舶拍卖情况说明,证明协航302的拍卖价为645万,协航303的拍卖价为700万元。与案涉船舶同类型的船舶在总吨位比案涉船舶大一倍的情况下最后的拍卖价也仅在645万-700万之间,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船舶价位过高。

审:请原告质证。

原:一、被告提交的2012年10月30日和2012年11月1日合作经营协议意见如下:三性均不予认可,当事人核实,并未发现过该协议,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并未出现在原被告其他任何合同中。骑缝章无法与签署页进行对应。诉讼案由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非船舶合作经营纠纷。买卖合同中也确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即便按照该协议,明确原告对涉案船舶是享有100%的产权的。

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经营管理协议:真实性确认,但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船舶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经营合作已经终止,该协议与本案无关。就双方合作经营模式,该协议12条,是双方共同揽货。

证据二:该证据三性不认可,没有拍卖信息的链接,原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核实,对成交价款也无法核实。该证据的两艘船舶与涉案船舶没有可比性。

审: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原件?

被:此前的经营管理协议有原件。

审:原告是否看过经营管理协议原件?

原:看过了,质证意见不变。

审:章是原告的吗?

原:当事人目前无法核实。双方签合同时盖的都是公章,只有这份合同中是合同专用章。

审:被告,两份合作经营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均是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吗?如何签订的?

被:是协议的落款时间签订的。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女儿把原件带到我处,我再签字的。一式几份不清楚了。

审:为什么在2012年11月1日要签两份协议?

被:两份协议是一样的。我签字的时候是空白的,原告没有签字。

审:为什么你签字的日期是不同的?

被:签第一份协议的时候写错了日期。我签好合同后,王士锦的女儿带回去盖章后再寄给我的。

审:原告,上海锦途船务公司是否有合同专用章?

原: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核实。

审: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被告的合作经营模式是什么?

原:当事人未向代理人说明过,不清楚,回去一并向当事人核实。

审:被告证据二拍卖公告是哪个法院的?

被:是淘宝网司法拍卖截图的,具体法院需要庭后核实。

审:这两条船是何时拍成的?

被:2017年3月7日左右的,一次成拍。

审:原告就证据还有补充说明吗?

原:没有。

审:被告就证据还有补充说明吗?

被:没有。

审:原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事实有什么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没有。

审:下面法庭就本案事实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

审:被告陈述一下2012年和原告开始合作的情况。

被: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和上海锦顺的董事长王士锦,2010到2012年间陆续让我们运货,主要是国内沿海。2012年11月他说让我们管理锦途008船,他们来揽货,他拿70%,我拿30%。合作后第一年总共通过该船赚了78万。第二年他说把船转给我们经营,把船名稍微改一下,船还是原告的,由我们来经营,大约赚了8、90万,按他们60%-65%,我们45%-40%分成。2015年的时候他说让我们按期付款买船,继续由我们经营管理,但是我提出船当时的价格400多万,一年利息也要50万左右,分4年也要200万利息,但是后来我没有做到业务。

审:原告,庭后将被告陈述的事实与当事人核实。

原:好的。

审:被告,2015年11月签订的买卖合同第7条第二款,合作经营管理终止,被告如何理解?

被:王士锦口头承诺货物继续由我承揽。

审:协议是指那一份?

被:2014年7月30日的。不管是2012年还是2014年签订的协议,都已终止。

审:被告,协议第4条付款内容,你方已经履行了第一项内容吗?

被:是的。

审:原告就涉案船舶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收到定金和船款?

原:是的,已经收到了150万元船款。

审:关于终止的协议原告是否确认?

原:确认,是2014年的协议。

审:被告答辩中提到减免,你方认为应当减多少?

被:合理价格应当是450万,我方已经支付150万。

审:情势变更具体是指哪些?

被:买卖价格和实际行情发生了变化,市场行情一直在跌,当时是450万,现在只有380万了。

审:原告对此有什么意见?

原:原告代理人不清楚船舶价值,对于运输市场来说,沿海运输是有起伏的,到下半年市场会往上走。

审:被告,情势变更只有市场跌价的原因吗?

被:我可以给原告半年去市场上交易,如果高于450万就卖,如果卖不掉我可以450万买下来。如果原告继续给我货揽,我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审:船舶目前什么状况?

被:有货的时候运一下,没货的时候就停着。原告口头承诺给我业务,但后来没有。

审: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意见吗?

原:被告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持,他提出的也只是单方面的意向,与本案诉请主张没有关系。

审:原告是否愿意解除合同?

原:不愿意。

审:被告答辩意见中提到解除合同,是什么意思?

被:被告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反诉时间可能已经过了,现在作为答辩意见。

审:原告什么意见?

原:即便合同现在解除,被告仍应承担2016年之前的付款义务,即便提出反诉也与本案无关。

被:如果允许,被告庭后提起反诉。如不允许被告庭后另行起诉。

审: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被:被告目前无法履行合同。无法支付2016年的150万及后续价款。

审:现在休庭法庭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期间,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就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也对被告进行了阐明,被告同意庭后另行起诉。双方是否确认?

原:确认。

被:确认。

审:原、被告就事实问题还有需要陈述的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系争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情势变更的情况并没有实际发生,经济形势的变化走势是可以预见的,被告也没有就发生情势变更进行任何举证证明。鉴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解除合同,重新厘定违约金,但截至今天,涉案的船舶买卖合同仍未解除,且本案履约过程中没有解除合同的事由。

审: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1、原告买卖合同明确载明了有合作经营行为。原告对2014年经营协议的真实性也确认。合作经营是买卖的基础,双方产生买卖,合作经营是作为附加值,因此价格才这么高。我方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船舶实际价值在450万左右。原告抛开合作基础纯粹以书面约定价格主张,被告无法接受。2、由于原告不实行揽货义务,使船舶无法良性经营。因此使买卖合同无法切实履行,如果价格和履行期限无法协商成功,被告希望法庭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希望对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重新订立适当的价格。

审: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双方还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需要核实的内容也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双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1、本案根据涉案买卖合同,明确双方不再合作经营。被告相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提供揽货服务。2、本案原告诉请的是2016年12月底应支付的船舶购买款项,系争的买卖合同至今仍未解除,被告仍应支付相应款项。

审:被告?

被:没有意见。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法庭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愿意。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庭后法庭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审: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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