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法庭审理笔录(第壹次)
时 间:2017年6月15日 9时30分至9时53分
地 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10
审判人员:倪湧、徐玮、高新华
法官助理:王腾宇
书 记 员:王冰
开庭审理 (2017)沪72民初256号 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请陈述你方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上海沃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综合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龙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心田、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委托代理人韩静律师。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4018弄58号14号楼205室937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今天到庭的是委托代理人郭淑卿律师。
审:原告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上海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今天对原告上海沃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倪湧、徐玮、人民陪审员高新华组成,倪湧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王腾宇参与庭审工作,书记员王冰担任本案记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审:原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清楚。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请求法院判令吉市客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2596美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确认双方货代合同关系及货损事实,但辩称我方已委托案外人上海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从事陆路段运输,货物是在柏辉公司掌控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请原告陈述证据名称,来源及所需证明的目的。
原:1、吉市客公司开具的发票两张,用以证明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吉市客公司代为办理订舱、组织运输等货物出口事宜。
2、编号为02947347和02947348的发票,3、商业发票,4、装箱单,用以证明受损货物价值为22596美元。
5、失踪货物证明,6、天津套管损失考察报告及货损照片、报损估值,用以证明货物受爆炸做全损处理。
审:被告,该些证据拿到了吗?
被:拿到了。
审: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请被告陈述证据名称,来源及所需证明的目的。
被:1、失踪货物证明,2、柏辉公司开具的发票,用以证明吉市客公司已委托柏辉公司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
审:原告,该些证据拿到了吗?
原:拿到了。
审:下面由原告就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原: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是否委托柏辉公司与本案无关。
审:关于本案事实,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没有。
审:关于本案事实,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没有。
审:下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几个问题。
审:原告,你方与被告是否订有书面委托合同?如何证明双方合同关系?
原:没有书面合同。双方长期合作,由我方委托被告从事货物出口的货代事宜,基于互信,现在都不签书面合同了。
审:被告,是否如此?
被:确认。
审:原告,就涉案货物,你方委托被告从事哪些工作?
原:代为组织货物运输全程,包括陆路段运输,代为订舱、报关等。
审:被告意见?
被:本案委托事项就是三项:组织陆路运输、代为订舱、代为报关。
审:从货物从工厂出运一直到港口是否处于你方委托中?
原、被:确认。
审:原告,涉案货物起运地?
原:从河北沧州工厂陆路运至天津港,本来应该装船运往新加坡。
审:被告?
被:确认。
审:原告,货物出口有没有订舱信息、报关信息?
原:没有,货物还未运进港区。
审:被告?
被:订舱是订过的,我们委托柏辉公司向承运人订舱的。也因此已经提到集装箱了。订舱回单在柏辉公司处。但是因为货物运至天津港被炸毁,所以没来得及去报关。
审:被告,货物毁损经过?
被:8月12日运到天津港中联通运抵中心,与天津港爆炸事发地正好一墙之隔,托运卡车直接炸毁了,集装箱也被烧得变形,原告证据材料里也有照片。
审:原告,货损发生后有没有各方一起去现场查看?
原:有的。我们、被告、柏辉公司还有供应商宁波铁诚公司一起去的。
审:铁诚公司是什么身份?卖方还是买方?
原:铁诚公司把货卖给我司,我方再卖给新加坡买方。
审:当时什么情况?
原:集装箱烧得变形了,货物是套管,也都被烧过了,部分发生变形。
审:货物作何用?全损的意见是如何得出的?
原:套管是用来铺地基的,对强度要求很高,烧过强度变弱,就不能抗压了,没用了。供应商铁诚公司看了说不能用了。
审:被告对于货物全损的意见?
被:确实如此。我们也在现场。
审:原告,货物最终如何处理?有没有书面凭证?
原:码头方出面集中处理掉了,没有书面凭证。
审:被告?
被:确认。
审:原告,你方有收到配舱回单吗?
原:没有收到。
审:原告,你方主张货物价值依据?
原:我们开具给新加坡公司的商业发票。
审:被告意见?
被:同意以商业发票计。
审:原告,你方提交了两组发票,以哪一份为准?
原:以我们开具给下家的发票为准。
被:确认。
审:原被告就本案事实是否需要补充?
原、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根据法庭调查,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就本案货运代理事实和货物损失双方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双方的货物损失是否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确认有无补充?
原、被:确认、无补充。
审:下面双方请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双方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代理全程货物运输,因为被告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货物全损,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由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双方成立货物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合同义务系代理订舱、报关等货代义务,被告方已经委托柏辉公司运输该涉案货物,被告已经履行货物运输职责,货物损失是在柏辉公司运输货物期间,应由柏辉公司承担责任。
审:原、被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原、被:没有补充。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审: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不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不愿意。
审:鉴于双方均不愿调解,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工作。现在休庭1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当事人在休庭时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书记员补正。
审:现在休庭◎
宣 判 笔 录
时 间:2017年6月15日 10时03分至10时10分
地 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8
审判人员:倪湧、徐玮、高新华
法官助理:王腾宇
书 记 员:王冰
开庭审理 (2017)沪72民初256号 一案
记录如下: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原告上海沃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调查了事实,审查了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询问了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现在宣布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发票记载的收费事项及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吉市客公司应依约办理原告沃腾公司委托的各项货运事务,包括代为组织陆路运输、订舱、报关等。现货物在被告吉市客公司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毁损,原告沃腾公司以被告吉市客公司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致原告沃腾公司遭受损失为由,主张被告吉市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市客公司虽抗辩已将涉案货物交由柏辉公司办理陆路运输,但由于涉案货物需从天津港出运,柏辉公司将货物通过陆路运输至天津港的过程属于被告吉市客公司的代理范围之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吉市客公司仍应就货物毁损一事向作为委托人的原告沃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沃腾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货物价值以商业发票记载及被告吉市客公司确认为准,即22596美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被告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沃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596美元。
如果被告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8元,由被告上海吉市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击槌)
审:请坐。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退庭后,当事人请阅看宣判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然后在笔录上签名。
审: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