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宏腾鑫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法庭审理笔录(第 壹 次)
时 间: 2017 年 5 月 25 日 0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
地 点:本院第四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倪 湧、李海跃、张 毅
书 记 员:费晓俊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2017)沪72民初298号 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
审:请原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原:福州宏腾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315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余绍惠,该公司总经理。
审:请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原:委托代理人李振胜,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今天到庭的是李振胜
审:请被告陈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菁菁远景C楼。
法定代表人陈名发,总经理。今天到庭的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审:原告对代表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对代表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今天对原告福州宏腾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审理。
审:本案合议庭原由审判员谢振衔、代理审判员李海跃、人民陪审员张毅组成,现审判员谢振衔因工作原因变更为审判员倪湧,本案合议庭现由审判员倪湧、代理审判员李海跃、人民陪审员张毅组成,倪湧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费晓俊担任记录。
审:考虑到庭前已书面告知诉讼须知,法庭不再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知晓?
原:知晓。
被:知晓。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1、判令被告支付油款人民币4539779.3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确认上述债权并在“新明发127”轮拍卖款中受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债权登记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涉案船舶已经被扣押,无法偿还款项,请求在拍卖款中偿还债权,希望原告能够放弃利息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审:原告举证。
原:1、供油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船舶燃料供应合同关系。2、送货单,证明原告实际为被告供油及供油的数量、金额。3、结账单,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费用的金额。
审:被告质证。
被: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燃油供应合同关系。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船舶收到了该些数量的油品。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我方确认欠付原告4539779.30元加油款。
审:被告举证。
被:没有证据。
审:就本案事实部分,原告有无问题向被告询问?
原:没有。
审:被告有何问题向原告询问?
被:没有。
审:现在法庭询问。被告,结账单共发生14次加油,都是加在新明发127轮上的?
被:是的。
审:第一次和第二次已经完全付清,第三次付了3万多?
被:是的,和结账单记载一致。
审:原告是否确认?
原:确认。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被告欠付加油款事实清楚,请求支持我方诉请。
审:被告发表第一轮答辩意见。
被:请求原告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审: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庭后各方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现在进行第二轮也是最后一轮辩论,各方请注意,第一轮辩论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请不要重复。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补充。
审:被告?
被:没有补充。
审:原告是否愿意放弃利息?
原:需要向公司请示。
审:法庭辩论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现在请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请支持我方诉请。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请求原告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审:本案为确权诉讼,法庭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请阅看法庭记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请补正。
审: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