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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出尔反尔”有另情 法官敏察事理化纠纷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船东明明具有履行能力,为何一直拖欠受伤船员的赔偿金拒不支付?一边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申请执行人船员,一边是“怒火中烧”的被执行人船东,执行法官抓住双方的争议点,明理释法,巧做调解,一起金额虽小但双方情绪激动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船东当天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事从根起 细究原因

“法官,我要申请执行,船东还欠我10万多元的赔偿款没付。”

申请执行人殷某就其与季某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到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殷某称,双方之前在上海海事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只收到船东季某部分赔偿款,季某尚有10.8万元迟迟没有履行。对此,执行法官马上调取电子卷宗并向当时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了解案情。

原来殷某在季某的渔船上工作时脚踝受伤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殷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季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季某赔偿原告殷某共计22.8万元。

执行法官了解到,从一审立案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不到一个月,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季某已支付了过半的赔偿金。根据经验,执行法官判断被告恶意抵赖的可能性较小,里面应该另有隐情。为此,执行法官决定首先约谈双方当事人,找出问题症结。

河有两岸 事有两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居住在江苏启东市吕四港镇,而上海海事法院在吕四港镇设有巡回审判点,为方便当事人,化解对抗情绪,执行法官将约谈地点放在吕四巡回审判点。

“我也不是有意抵赖,而是因为殷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交付完整病历材料用于保险索赔,本来我可以从保险公司申请到1.8万元的赔偿金,现在全打了水漂。”谈到这点,季某也有些气愤。

殷某对此情况也予以承认,确认是由于己方过失导致保险理赔过期,但因为自己生活窘迫,拒绝从赔偿金里扣除1.8万元。

看到这种情形,执行法官差不多摸清了双方的争议根源所在,接下去就是要做把道理讲通、把法律释明的工作了。

循循善诱 入情入理

“作为雇主,你负有赔偿责任,保险理赔金只是分担雇主的责任和风险,并不能免除你的赔偿义务,一码归一码,法律是不容许你拖欠下去的。”执行法官见季某有所触动后接着说,“再说,保险理赔金仅占未支付金额的六分之一,对你来说是小钱,对他们这些船员来说就是比较大的数目了,你多体恤船员一些,你的船员才会更乐意跟着你干。”

转过头看,执行法官也对殷某进行了一番教育,让其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建议其换位思考也体谅船东经营的不易。听到这里,殷某才同意适当降低主张的金额。

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工作,双方同意共同分担因殷某过失导致的季某损失,由季某赔偿殷某9.6万元。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天下午季某就将全部赔偿金付给殷某,双方都对法官的调解工作心服口服。至此,这起涉及渔船船员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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