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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一带一路”海上运输纠纷案件

时间:2018年05月31日

三个装有百万余元针织纱的集装箱从巴基斯坦漂洋过海到达上海港。因贸易问题,货物滞留港口堆场近一年。货物贸易卖家巴基斯坦公司新找的国内买家在提货时被要求支付近百万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而承运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已经破产。国内买家遂要求船代公司交接货物,案件愈发复杂。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厘清层层关系,找准矛盾关键点,成功调解了这起涉“一带一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货物滞留 产生大额超期费

2016年10月,三个装有百万余元针织纱的集装箱通过承运人韩进海运从巴基斯坦卡拉奇港运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因国内买家解除合同,巴基斯坦卖方另寻买家,货物一直滞留港口堆场。

2017年8月,上海一家服装公司接手后准备前往港口提货。由于承运人韩进海运已经破产,服装公司只能和韩进海运之前委托的船代公司进行交涉,索要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进行提货。但船代公司表示,三个集装箱已经产生了近百万元超期使用费,必须支付后才能协助办理提货手续。

 “货才值一百多万,近百万元的超期使用费是极不合理的。” 服装公司表示很无奈。

考虑到韩进海运已经破产,2018年3月,服装公司将纠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船代公司交付货物。

提货遭拒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服装公司表示,货物已经完成报关、缴税,也换取了提货单,被告船代公司理应协助提货,但被告却毫无依据索要近百万元超期用箱费,并拒绝交付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被告船代公司认为己方也有理有据,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也是根据行情按日计算,从2016年10月到2018年3月,三个集装箱超期费共90余万元。且根据指示提单的背书显示,背书人是货代公司,原告服装公司并不是货物实际收货人,自己作为船代无权决定放货。

厘清关系 三方达成和解

经过细致研判,合议庭认为,虽然指示提单背书人非原告服装公司,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货物的实际收货人。货物涉及第三方,必须第三方参与进来,才能厘清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解决纠纷。因货物滞留海关堆场,滞箱费、堆存费等仍在不断增加。

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及取得最佳的纠纷解决效果,承办法官积极推进双方调解。一方面,追加货物提单显示的背书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建议原告服装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船代公司向第三人交付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针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问题,法官建议该费用以三个集装箱本身的价值为限。

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原告服装公司同意支付超期用箱费人民币9万元,被告船代公司也愿意向货代公司交付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货代公司拿到交接单后转交给服装公司,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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