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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总结近年来审理的涉金砖国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时间:2017年10月13日

随着金砖伙伴关系的不断深化,我国与其他金砖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金砖国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专项梳理,总结此类案件特点。

一是货物出口运输纠纷较多。自2013年巴西实施进口货物清关提货新规以来,巴西目的港无单放货案件频发。近年来印度、南非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从我国大量采购机器设备,相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台风或货物绑扎不当等原因引发货损纠纷较多。进口货物运输方面,主要是自巴西进口的铁矿砂、鱼粉以及自俄罗斯进口的植物油等因货物短量引发的纠纷。相较而言,货物出口运输纠纷数量多于货物进口运输纠纷。

二是我国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对目的港风险管控不足。在相关案件中,我国出口企业因未索要运输单证、不了解巴西等国进口货物清关提货新规等原因导致“钱货两空”的情况为数不少。国内物流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一般通过目的港代理提取货物并向收货人交货,但国内物流企业往往无法对目的港代理进行有效管控,南非等国目的港代理擅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情况常有发生,使得国内物流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搜集境外证据和查明境外事实难度较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以便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在货损赔偿案件中,货物损坏情况、货物损坏原因等事实的查明往往依赖于目的港的检验报告。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因证据搜集困难,在涉金砖国家的案件中常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未办理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等原因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境外证据搜集难也给法院查明相关境外事实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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