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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邮轮变价流程及船载物品处置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提要〗

以执行立案方式将诉讼中拍卖船舶纳入执行管理,有利于规范拍卖工作流程。外籍邮轮拍卖难度高,应综合运用线上和线下拍卖方式,及时启动变卖程序,实现船舶价值最大化。外籍邮轮船载物品情况复杂,应对物品进行区分,拟定不同执行处置方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国民

被执行人: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 CRUISE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2019年6月24日法院作出(2019)沪7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将停泊于中国上海港外籍“辉煌(Glory Sea)”邮轮予以拍卖。执行局在确定当事人未提出复议、大连海事法院与本院无船舶处置权争议(大连海事法院先于本院扣押“GLORY SEA”轮)后,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完成船舶检验、评估及登报公告等事项后,2019年9月27日涉案邮轮首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首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第一次拍卖流拍。同年10月24日,调整拍卖保留价后,涉案邮轮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谢翚以人民币1.17多亿元出价竞拍成功。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谢翚未支付价款。同年11月21日,涉案邮轮在同一平台重新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因拍卖未果,根据(2019)沪72民初566号之一民事裁定,涉案邮轮进入变卖程序。2019年12月16日涉案邮轮在前述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变卖,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后因新冠病毒疫情出现后,邮轮行情看跌,船舶看样等工作也无法开展,两个已看样的潜在买家希望延期变卖。经研究后,执行局作出决定,暂时中止涉案邮轮的变卖程序,并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中止变卖公告。

对于恢复变卖事宜,按通常的理解,中止变卖再恢复的,法院只需补足剩余变卖期间即可,但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认为,网络变卖中止后恢复变卖的等同于重新变卖,变卖期仍为2个月,不能抵扣、缩减。但邮轮维持费用巨大且持续增加,即便不考虑扣押期间可能存在自然灾害、设备故障风险,仅不及时处置船舶一项,就将面临维持费用超过船价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尽快结束第一次变卖。同时新冠病毒疫情已经对邮轮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邮轮公司市值已跌去80%,按现行变卖价格,涉案邮轮无成交可能。为避免恢复网络变卖再耗时日,2020年3月5日法院发布恢复对涉案邮轮的网络变卖,3月16日发布撤销网络变卖、采取线下传统方式公开变卖的公告,同时调整变卖价格为人民币6913.6万元。第一次线下变卖无人应价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14条,将变卖价格调整为3900万元,但变卖期内仍无人应价。

两次变卖未成功后,2020年4月2日法院发布抵债申请及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的公告,但无债权人申请抵债,也无人要求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受托看管船舶的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因垫付资金压力巨大,将不再垫资管理船舶,但可以考虑以废钢船价格人民币1900万元接受涉案邮轮。执行局经研究认为,上述方案不可行,为产生竞价效果,变卖价可以适度降低。2020年4月11日,法院以人民币2800万元的价格对涉案邮轮实施第三次线下变卖。同时公告载明进行第三次公开变卖的原因,即“‘GLORY SEA’轮自扣押至今已产生高额的船舶维持费用,该费用由本院依法委托的代为管理船舶的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现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就其代为管理“GLORY SEA”轮而产生的各类费用提出相关要求,为维护船舶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采用线下传统方式对“GLORY SEA”轮进行第三次公开变卖。”

最终国梦邮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梦投资)以3806万元竞得涉案邮轮。国梦投资于2020年4月22日支付了全部费用。4月26日法院对涉案邮轮实施移交,并解除扣押。同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移交、解除扣押的公告,5月8日发布所有权转移公告。嗣后,法院从船舶变价款中拨付了与船舶变价直接相关的费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是我院首次通过执行立案的方式对诉讼中拍卖、变卖船舶决定进行执行。与一般执行案件有所不同,本案的执行标的仅是船舶的变价以及与变价相关事项。本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流程多,期间经历竞买人悔拍、重拍、变卖中止、恢复、撤销、拍卖方式的转换运用等多项环节,在此期间合议庭冷静分析、沉着应对,最终经两次拍卖、三次变卖程序,最终成功将船舶变价,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船舶价值,维护了船舶实际管理人和182名船员的合法权益。涉案邮轮是一艘外籍船舶,变价的对象仅是船舶本身,对于船载货物如何处理,没有法律规定和旧例可循。对此执行法官遵照依法、公平、平等保护货主与船舶买受人的利益原则,促成当事人达成了有关船载物品的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以执行立案方式,将诉讼中的拍卖变卖纳入执行管理

依照旧例,执行审理程序中作出的拍卖、变卖裁定,执行文书一直沿用审判案件的案号,容易产生拍卖、变卖操作无法直接依据执行方面的规定,但审理程序又无相关具体规定的问题,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参拍人的权利。本案通过执行立案的方式,将诉讼中拍卖变卖纳入执行管理,以明晰拍卖、变卖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确定诉讼中拍卖变卖纳入执行管理的机制,使得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到全程留痕,有利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执行的公开和公正,也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在进一步提高公正规范文明执行水平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执行人员的质效意识。夯实了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二、及时转换变卖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船舶价值

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文件均未对传统方式变卖船舶作变卖期上的具体规定。本案中,第一次网络变卖受疫情影响而中止,为避免恢复网络变卖再耗时日,撤销网络变卖、直接以传统方式进行线下变卖最为可行。该方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及时转换变卖方式,由线上变卖转换为线下变卖。根据现行网络变卖规定,操作上不能一步到位,撤销网络变卖的具体操作需经过几个步骤,较为繁琐,因此承办法官在执行该方案时也相当谨慎,提前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线下变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次线下变卖无人应价之后,法院在发布债权人申请抵债公告的同时还发布了申请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的公告。由于船舶维持费用持续增加,看管单位已就其代为管理涉案邮轮而产生的各类费用提出相关要求,并表示无力继续垫付维持费用。如若因无人垫付船舶维持费用导致现行船舶维持措施被取消,船舶价值将发生贬损,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同时发布了债权人申请抵债公告及申请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的公告,对债权人抵债的权利进行限制,保证了看管单位垫付的维持费用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也保证了船舶拍卖变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两次变卖不成后可继续变卖

船舶有别于其他动产,维持费用昂贵,长时间的扣押还存在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风险,故法律对船舶的处置设置了特别规定,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债权人同意后,可以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对于两次变卖仍未成交的船舶是否必须解除扣押的问题,拍卖规定第14条的规定是“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扣押。

本案中,如果涉案邮轮在两次变卖后被解除扣押,或继续扣押但无法变现,以及虽然变现但变现价格极低的情形,则本案将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拍卖船舶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来承担。由于本案所涉船舶扣押与拍卖变卖系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而引起,根据拍卖规定第4条,海事请求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在没有担保兜底的情况下,船舶解除扣押后,拍卖船舶产生的公告费、评估费、船检费、第三人代为管理船舶发生的看管费、维持费等各项费用由谁来承担,不仅是法律判断问题,更是现实的财政问题。二是解除扣押后由谁来进行船舶交接。船舶所有人财务困难,长期不履行船舶管理义务,由其组织交接已不可能。2020年4月初,上海中远海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其不再垫付资金为船舶加油加水,法院公告发出后也无人要求延长现行船舶维持措施。看管方撤离后,船舶无人管理、断水断油,很可能产生设备故障进而引发安全事故,甚至影响航道安全。三是船员工资无法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9条、拍卖规定第22条,维持费用属于最优先受偿的款项。若船舶解除扣押,拍卖船舶产生的前期费用由谁承担还是问题,船员们的工资受偿亦无从谈起。四是有损司法权威,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若船舶两次变卖后解除扣押,则拍卖产生的前期费用、船员工资均无法受偿。不仅如此,若船舶沦为废钢船后极有可能发生船价不足以支付船舶被扣押期间的维持费用和实际支出,法院势必面临向受托管理船舶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的棘手问题。非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成效,破坏法律秩序,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给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今后司法拍卖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解决上述问题,继续变卖船舶是唯一出路。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思路,一是以情况发生变更为由,重新评估、重新拍卖;二是直接以解决维持费用问题为由进行第三次变卖,争取一揽子解决问题。本案采取了后一种方式,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有必要性,二是法律上也有合理性。经济上的必要性在于这一做法能最大限度地及时减损。法律上的合理性在于第三次变卖实际是由被执行人违法弃船的行为导致,以损害国家和无过错第三方利益来保全被执行人的船舶所有权,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从本案执行结果看,实施第三次变卖船舶对于垫付了维持费用的实际管理人是有实际意义的,避免了无过错第三方及共益债权人的损失,保全了实际管理人和182名船员的利益。实施第三次变卖是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对外籍邮轮船载物品的处理

涉案邮轮上存有相当部分的船载物品,船舶整体移交后,这些物品如何处理,没有法律规定和旧例可循。外籍邮轮船载物品的处理有别于普通的货船。首先,船载物品的权利人范围不清晰,权利人对货物的处置意愿无从知晓。其次,任何单位、个人欲将寄存于该船舶的自身或他人物品迁移至境内关内的,无论迁移原因,均涉及物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报关、支付或垫付相关费用等诸多手续问题。再次,法院不能直接处理船载货物,但这些货物不处置,会影响法院拍卖船舶。

本案中,法院经研究决定在发布竞买成功公告的同时公告要求寄存物品的当事人限期提交取回物品申请及相关证据。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有取回货物的义务、以及主动联系法院申报的权利,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高效便捷。在公告发布之后,有两家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取回物品的申请。执行法官遵照依法、平等保护货主与船舶买受人利益的原则,告知当事人迁移物品的相关法律后果,释明风险责任,促进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船载货物继续在船销售的协议。对于少量公告后无人申报权利或已申请但无证据证明权利且确定价值不大的船载物品,则视为对相关物品作废弃处理,间接设定未提申请的后果,排除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船载物品属其所有来妨害船舶变卖、交接的情形。最后,法院则对买受人有可能对存放于涉案邮轮上的物品依法处置的情形予以公告,再次催告利害关系人依法处理财产,同时保障买受人不因船载物品所有人不明而影响船舶的利用。

对于无人申报权利的船载货物,根据法院建议,船舶买受人在对该批物品实施移仓处理前先在涉外媒体发布了公告,实施移仓时邀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最终妥善解决了船载物品的处理问题,保证了船舶买受人对船舶的利用。本案确定了船载物品处理的一般操作流程和方式。客观上明确了买受人、货主间的权利、责任与风险后果。

 

五、对悔拍人的处理

第二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谢翚因逾期未支付价款构成悔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不予退还。该买受人的悔拍行为妨害了执行,本院对谢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关于谢翚是否应承担其出价与第三次变卖成交价的差额问题,合议庭经研究后得出否定结论。2020年9月28日法院发布公告,言明“因‘GLORY SEA’轮经两次拍卖、两次变卖均未成交,且期间无债权人愿意接受‘GLORY SEA’轮抵债,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事项’”。由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合议庭的该项决定提出异议,故悔拍问题的处理与船舶拍卖、变卖事项已在程序上获得了分离,保证了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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