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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变现中的规则与技术——船舶网络拍卖问题研究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内容提要

 

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变价方式,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司法拍卖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经历了由执拍结合到执拍分离,由法院自行拍卖到委托拍卖的发展历程。委托拍卖产生的初衷是为在法院的执行部门与具体拍卖活动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使得竞买人与执行法官在拍卖环节中的联系被切断,防止腐败的滋生。但实践中,委托拍卖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且因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数额较高、拍卖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参与人数与地域受限、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恶意控场等原因而广受诟病,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改革司法拍卖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信息化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度越来越高,各地法院开始了司法拍卖改革的探索,选择借助网络平台技术手段实现财产变现,通过多方主体参与司法拍卖来制衡司法拍卖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度和及时高效性,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人权益。

传统的船舶拍卖方式,是由法官、检验师、拍卖师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在法院船舶拍卖厅或其他固定拍卖场所拍卖。近几年来,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交易价格大幅下滑,在进入拍卖程序的船舶数量明显增加的同时,传统拍卖方式受众窄、效率慢、成本高等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待拍船舶无人竞价、多次流拍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由此导致船舶看管期间延长、费用增加,船舶损耗加大、贬值加速,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实现。20141128,上海海事法院首次尝试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网络平台拍卖船舶,随后尝试探索借助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船舶进行拍卖,不断提高船舶网络拍卖比例,逐渐把传统的船舶拍卖带入到网络时代。

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应用为船舶拍卖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的拍卖规则和流程带来了挑战。由于船舶网络拍卖尚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技术和环境还不够稳定成熟,在技术规则、配套设施与法律规范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为此,课题组以上海海事法院及其他海事法院的船舶拍卖实践为样本,在梳理船舶拍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当前船舶网络拍卖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并结合司法现状与实证考察对不同拍卖模式做了细致分析和对比,对深化船舶网络拍卖改革、探索建立一套更加成熟规范的船舶网拍程序提出建议,以期为船舶网络拍卖制度的发展和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课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执行财产变现中网络拍卖的基础理论,对网络拍卖的概念、法律性质、历史沿革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并分析了船舶拍卖较之普通标的拍卖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实证分析角度,在对全国海事法院船舶网拍情况及数据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基于各家法院船舶网拍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分析了影响船舶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和溢价的四方面因素。第三部分从流程、效果、成本等方面对船舶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两种模式进行对比,提出网络拍卖模式取得较好实践效果基于四方面原因,并就两种网络拍卖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第四部分从技术与规则的深度融合角度,提出目前船舶网拍尚存在六方面问题,包括船舶网拍关系中各主体的相互关系和责任界限有待明晰、规范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规则不尽明确、法院自主开展船舶网络拍卖情况下拍卖技术有待提升、复杂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监督机制尚待完善、网络拍卖平台适应面不广,外轮拍卖技术尚不成熟、网络拍卖条件下船舶处置存在难题等。第五部分从完善船舶网拍程序性规则、明确船舶拍卖事务的管理权限与责任分配、建立船舶网拍监管规则、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和最低加价幅度、建立金融机构按揭融资服务平台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船舶网拍工作规程的工作取径。

全文约24,440字。


 

引言  执行财产变现中网络拍卖兴起的背景

 

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变价方式,是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司法拍卖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经历了由执拍结合到执拍分离,由法院自行拍卖到委托拍卖的发展历程。委托拍卖产生的初衷是为在法院的执行部门与具体拍卖活动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使得竞买人与执行法官在拍卖环节中的联系被切断,防止腐败的滋生。但实践中,委托拍卖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且因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数额较高、拍卖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参与人数与地域受限、串标围标、关联交易、恶意控场等原因而广受诟病,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改革司法拍卖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信息化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度越来越高,各地法院开始了司法拍卖改革的探索,选择借助网络平台技术手段实现财产变现,通过多方主体参与司法拍卖来制衡司法拍卖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度和及时高效性,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人权益。

传统的船舶拍卖方式,是由法官、检验师、拍卖师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在法院船舶拍卖厅或其他固定拍卖场所拍卖。近几年来,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交易价格大幅下滑,在进入拍卖程序的船舶数量明显增加的同时,传统拍卖方式受众窄、效率慢、成本高等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待拍船舶无人竞价、多次流拍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由此导致船舶看管期间延长、费用增加,船舶损耗加大、贬值加速,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20141128,上海海事法院首次尝试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船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交易平台上,经过前后5小时、共32轮的激烈竞价,“富通09”轮以60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此后,上海海事法院在继续扩大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拍卖船舶的同时,又探索借助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船舶进行拍卖,不断提高船舶网络拍卖比例,逐渐把传统的船舶拍卖带入到网络时代。

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应用为船舶拍卖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的拍卖规则和流程带来了挑战。由于船舶网络拍卖尚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技术和环境还不够稳定成熟,在技术规则、配套设施与法律规范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为此,课题组以上海海事法院及其他海事法院的船舶拍卖实践为样本,在梳理船舶拍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当前船舶网络拍卖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并结合司法现状与实证考察对不同拍卖模式做了细致分析和对比,对深化船舶网络拍卖改革、探索建立一套更加成熟规范的船舶网拍程序提出建议,以期为船舶网络拍卖制度的发展和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执行财产变现中网络拍卖的理论分析

(一)执行财产变现中网络拍卖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1、概念

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而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与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法院借助互联网平台便捷高效的优势,把司法拍卖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与完善司法网络拍卖制度。截至日前,全国已经有逾1400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

自网络司法拍卖出现后,尤其是自2012年浙江省的各级法院与阿里巴巴淘宝网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学界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与研究,虽然尚无明确的界定,但就执行财产变现中的“网络拍卖”的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有学者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认为:“广义上的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的强制处分措施。”[1]另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拍卖”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利用互联网,在网站上公开发布将要拍标的物品或者服务信息,通过竞争投标的方式将它出售给出价最高或者最低的投标者。” [2]均把网络司法拍卖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且以被拍卖的财产事先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为条件。

20168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仅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与拍卖方式作出限制,并不囿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据此,可以把执行财产变现中的网络拍卖定义为“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并取得价款的行为。”

现阶段各地法院的网络拍卖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拍卖机构在网络平台上拍卖,另一种是法院自主在网络平台上拍卖。前一种网络拍卖仍保留了委托拍卖的特征,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法院将司法拍卖具体事务委托给随机产生的拍卖机构操作,由拍卖机构与网络平台提供方协作完成网拍,佣金由双方按一定比率分享,法院负责监管,不承担费用;后一种模式则是采取自主拍卖方式,法院通常选择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专场或其他网络服务者作为网络平台,由法院自行在网上拍卖需要变现的涉诉资产,拍卖机构不参与拍卖,网络平台免费提供服务,拍卖费用由法院承担。

2、法律性质  

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存在公法说、私法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

公法说认为司法拍卖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即“……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学说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是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最终目的是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法院执行机构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并非一般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执行机构依据国家强制力,行使国家公权力,因此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公法关系。德国法学界也认为,“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属于国家公权力的处分行为中的一种,应当被认为为公法理论上的所有权转移行为,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拍定人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这不同于私法上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买卖行为”。[3]

私法说认为执行过程中的拍卖是私法关系中的买卖行为。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价为要约,拍定即为承诺。拍卖人与竞拍人达成合意,买卖契约即成立。与公法说中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相对应,私法说认为竞拍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由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起步阶段在整体常理架构上具有较强的私法性质,私法说在早期民事诉讼法学界中得到广泛认同。[4]

折中说认为,司法强制拍卖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强制拍卖尽管系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具有强烈的公法属性,但是行使过程中须以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为前提,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将债务人所有的拍卖物通过市场公开拍卖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体现出明显的私法属性。

随着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强制执行属于公法行为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公法说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首先,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以达到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债务的目的,整个过程表现出强烈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其次,强制拍卖的目的不限于私利,而是为了公益。就单次拍卖而言,固然是为了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强制拍卖制度本身来讲,它是为实现所有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等文件中对司法拍卖作出区别于一般拍卖的规定,以在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平衡。再次,司法拍卖过程以法院执行机构为主导,主要体现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虽然在拍卖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与拍卖机构、竞拍人等作为平等主体的参与者,但这些主体在整个执行拍卖过程来看,只是处于辅助地位,不能视为独立实施司法拍卖的主体,也不能据此认为司法拍卖是私法关系。

(二)拍卖模式的历史沿革和法律适用

近年来,全国法院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初始阶段,从无序到有序的探索阶段,从执拍结合到执拍分离后的规范发展阶段,现在正步入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的新阶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出台的时间脉络中,也清晰反映出司法拍卖模式的历史变迁。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223 条和第226 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由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开展司法拍卖的初期探索中,因法院身兼监督者和拍卖者双重角色,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导致在传统司法拍卖中出现了私下拍卖、定向拍卖、职业控场、黑恶势力参与等各种乱象,拍卖过程不规范、不透明,拍卖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考虑到各地人民法院物质技术发展不平衡,部分法院还不具备自主实施拍卖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拍卖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意图通过拍卖结构的介入从根源上遏制司法拍卖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大背景下,一场司法拍卖模式的时代性变革呼之欲出。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 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为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托。

2016530,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专门通过了《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全面落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自行拍卖的行为,明确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应当优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撤销拍卖后有拍卖参与人利益受损的可以诉诸不同救济途径。该规定将于201711起施行,届时将成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主要依据。

(三)船舶拍卖的特殊性

本文所称船舶拍卖特指在海事执行过程中由海事法院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船舶活动。因海事诉讼的专门性和船舶的特殊性,船舶拍卖也在多方面有别于一般司法拍卖。为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228日制定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

1、船舶拍卖以船舶已被扣押为前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未对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拍卖做专门规定,仅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参照该法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中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拍卖的启动条件,该节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明确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是拍卖船舶的主体。

2、船舶拍卖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船舶拍卖,依申请扣押人的申请启动,申请人不申请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也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拍卖船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拍卖船舶申请。关于法院是否可以依据职权启动船舶拍卖,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事法院作为国家机关行使的只是审判权力,其行使职权裁定司法拍卖船舶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且法院的人力物力,不可能一一去调查核实被扣押船舶是否具备被拍卖的条件,一旦发生拍卖错误,法院也无法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5]另一种观点认为,海事法院可以在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申请拍卖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将被扣押的船舶予以拍卖,既可以减少扣押船舶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缓解港口压力。[6]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之一是船舶已不适宜继续扣押,此处应理解为继续扣押会导致船舶发生贬值或毁损情况并产生大量扣押费用不利于债务的清偿,因此规定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拍卖船舶有利于督促其主动行使权利。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是否准予拍卖船舶,而不宜依职权主动裁定拍卖。

3、船舶拍卖由拍卖委员会实施。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拍卖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执行员,会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在网络平台拍卖船舶时,由于不需要现场主持,拍卖师似乎不再是拍卖过程中的必需人员,但船舶扣押拍卖规定中依然沿袭了“拍卖船舶委员会”的说法,并未根据网络拍卖的实际情况对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调整,在没有其他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在组成船舶拍卖委员会时仍应聘请拍卖师。针对以往海事法院是否可以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船舶的争议,船舶扣押拍卖规定第11明确规定,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二、执行财产变现中船舶网络拍卖的实务分析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如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拍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等。上述特点使得网络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至今,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自2014年起,各家海事法院也纷纷开始试水船舶网络拍卖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船舶网拍情况简介

1、全国海事法院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的情况。目前在全国10家海事法院中,有8家法院已经启用网络平台拍卖船舶,这8家法院分别为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仅就阿里巴巴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而言,目前已有上海、宁波、广州等7家海事法院入驻,其中有6家法院已经成功通过淘宝网拍卖船舶。截至本课题成稿时,6家海事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船舶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注:首次拍卖成交率是指在成功拍卖船舶的案例中,第一次拍卖成交的概率。

起拍总价是指成功拍卖的船舶起拍价之和。

成交总价是指成功拍卖的船舶成交价之和。

平均溢价率计算方法:(最终拍卖成交总价-起拍总价)/起拍总价。

平均围观人数:拍卖成功的船舶最后一次拍卖时的围观人数之和/成功拍卖船舶的数量。

 

 

2014年以来,上述6家海事法院共通过淘宝网拍卖(含变卖)船舶90艘。其中,拍卖成交船舶43艘,占拍卖船舶总数的48%,网上变卖成交船舶15艘,占船舶总数的17%,经过两次(或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仍然流拍的船舶11艘,占船舶总数的12%

6家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成交43艘船舶,起拍总价为23930.13万元,成交总价为30777.35万元,与起拍价相比,总溢价值为6847.22万元,平均溢价率为28.6%。其中,首次拍卖成交26艘,二次拍卖成交16艘,三次拍卖成交1艘。

2、上海海事法院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的情况。201411月起201610月,上海海事法院共通过网络平台成功拍卖船舶24艘,其中18艘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船舶网络竞拍平台成交,6艘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交,成交总额28284.76万元,平均溢价率为18.25%(上海联交所平均溢价率11.55%,淘宝网平均溢价率58.23%)。24艘船舶中,“飞雄7轮和“连润6轮拍卖溢价率超过100%,分别达132.73%194.7%。拍卖成交的船舶种类方面,既有“竞帆”系列、“港泰”系列的散货船,又有“苏航工828轮、“苏航工838轮等挖泥工程船,还涉及“浙椒机9035轮这样的在建船舶。多种船舶的拍卖实践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表是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6艘船舶的具体情况:

从前述6家海事法院网拍船舶的情况,可以发现,在海事法院通过淘宝网实施船舶网络拍卖的实践中,表现出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各海事法院开展网络拍卖的情况并不平衡。个别海事法院已经较为熟稔地运用网拍技术,也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网拍工作机制,已从现场拍卖成功过渡到网络拍卖模式,溢价率、首拍成交率均较高,而部分海事法院尚处在摸索阶段,网拍船舶实施的效果还不明显,与传统拍卖相比没有体现出太大优势;另有几个海事法院尚处于观望阶段,还未开始尝试船舶网拍。二是法院网络拍卖船舶的类型、吨位因法院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港口条件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以天津海事法院为例,该法院共拍卖成交了4艘船舶,船舶吨位均较小,平均成交价只有200万元/艘。在北海海事法院网络拍卖的船舶中,港用囤船、小型沿海游船、小型多用途船等小吨位船舶占比超过50%,这些船舶的流拍率也相应较高。而上海海事法院拍卖的船舶则吨位相对较大,以干散货船为主,平均成交价约为880万元/艘。三是通过网拍成交的船舶类型较为集中,虽然有个别渔船、游艇、化学品船通过拍卖成交,但成交船舶主要集中于干货船、散货船、多用途船等船舶类型,体现出网拍成功率与市场需求度之间的关联紧密。四是部分法院的网拍公示方式还不够规范。比如有个别法院在船舶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开展第三次拍卖,但在网页上仍标注为“第二次拍卖”。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既影响了公众和潜在竞拍人的知情权,也反映出部分执行人员对网拍流程、条件及要求的熟悉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待提升。

(二)影响船舶网络拍卖成交和溢价的因素

1、船舶类型、吨位、船龄及存在的瑕疵

根据调研情况,在拍卖成交的船舶中,油轮、运沙船、客船、囤船等类型的船舶成交数量相对较低。究其原因,进入拍卖程序的上述类型的船舶数量本身相对较少是一个因素。另外,从相关船舶在淘宝网上拍卖过程中的竞价人数、围观人数等指标来看,可以发现这些类型的船舶用途相对单一,受关注度较低,竞拍群体规模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成交和溢价。同时,船舶的船龄、吨位及存在瑕疵的情况也是影响拍卖成交的重要因素。有些拍卖公告中标明船舶年久失修,基本设备缺失,存在一些性能故障,实践中甚至可能存在因船东弃船不顾、看管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零部件损坏甚至被盗取的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潜在竞拍人做出参与拍卖的决定。

2、船舶网拍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力度有待更加规范

实践中,各海事法院在如何具体组织网络拍卖、如何进行拍卖前船舶的信息发布和推送方面做法不尽相同。选取部分在第一次拍卖中流拍、经过第二次或第三次拍卖方才成交的船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拍卖存在一个共同点,第一次拍卖的围观人数、竞价人数大多远低于拍卖成交时的围观人数和竞价人数,有时第二次拍卖过程中围观人数和竞价人数可能有数倍增长。这说明更多的人知晓并关注船舶拍卖,更多的人参与竞价,与最终船舶的拍卖成交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也反映出在船舶拍卖过程中,宣传和推介力度直接影响到拍卖的效果。因此,在拍卖之前,法院是否尽到最大努力发布和宣传船舶拍卖的信息,以及在意向竞买人来电咨询、实地看船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方式和责任心如何,均影响到意向竞买人对船舶情况能否全面了解,并作出参与竞价的决定。

这里以上海海事法院成功拍卖“连润6”轮为例。“连润6”轮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舶种类较为特殊。因“连润6”轮所有人南京连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拖欠谭权斌等20多名船员的工资200多万元,船员们向法院申请扣押并拍卖“连润6”轮。当时恰逢市场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船有较大的需求,加之网络拍卖前法院做了大量的宣传推介工作,该轮在2016528通过淘宝网拍卖时,共吸引了6996人围观,18人设置拍卖提醒,7人报名,在24小时的固定拍卖时间结束后,竞买人在延期拍卖时间段内激烈竞价达5个小时187轮,最终“连润6”轮以1450万元成交,溢价率为194.7%,刷新了上海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最高溢价率。

3、市场、时机等及受其影响的价格因素

船舶网络拍卖确实能扩大信息的传播面和接受面,但是也并非无所不能,因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造成的流拍现象依然存在。这里举上海海事法院拍卖“竞帆11”轮为例。“竞帆11”轮为总吨近2万吨的大型散货船,因其所有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拖欠银行大量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扣押并拍卖“竞帆11”轮。船检师在对该轮进行船舶检验时认为该船建造年份较近且保养较好,因此对于船况做了很高的评价,评估机构根据船检师作出的评估报告对该轮给出了较高的市场评估价。然而,因该轮拍卖的时间恰在过年后,当时的航运市场对于大型散货船的需求很低,很多竞买人反映大型散货船的使用会造成空载等浪费资源的情况,因此在三次网络拍卖中,“竞帆11”轮因评估价过高、市场反馈不强而流拍。但是在三次流拍之后,因为在拍卖阶段已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所以在2015720的船舶变卖中,“竞帆11”轮以超过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的价格变卖成功。这个案例表明,船舶网络拍卖是一个集价格因素、宣传因素、市场因素、便捷因素等多方面因素为一体的综合性拍卖行为,在考虑扩大宣传等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市场调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拟定更符合市场预期的起拍价及保留价。

4、因船而异的买受人权利受保护程度

针对部分船舶质量有瑕疵、权属证书缺失、过户登记可能存在障碍等情况,法院在淘宝网上公布的“拍卖须知”中多作出特别说明:“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负责移交任何船舶证书;关于船舶的过户登记,请各竞买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过户登记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这种“买者自担风险”的说明虽然是一种格式化、标准化的表述,但意味着竞买人通过拍卖所获得的船舶所有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我国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如果竞买人花费巨额资产购入一艘船舶,却无法正常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或无法正常占有使用,这无疑会降低船舶的吸引力和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成交的难度。

 

三、船舶网络拍卖与船舶传统拍卖的比较

(一)两种拍卖模式流程比较

所谓的船舶传统拍卖,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自行组成拍卖委员会(其中包括一名拍卖师),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宣传拟拍船舶信息,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大厅等场所现场拍卖船舶的财产变现模式。

所谓的船舶网络拍卖,是指海事法院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拍卖平台,以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将船舶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财产变现模式。在网络拍卖中,对拟拍船舶信息通过纸质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多方式、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布。

传统拍卖模式的基本流程详见下图:

 

网络拍卖模式的流程在委托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评估机构、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通知等方面与传统拍卖模式基本一致,主要的区别在于拍卖信息公告和宣传、保证金交纳、竞买人资质审核以及竞价方式等的不同。

 

公告发布和信息宣传方面,网络拍卖模式在传统纸质媒体发布和宣传船舶拍卖信息的基础上,秉承“互联网+”的理念,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传播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尽可能扩大信息的传播面和受众面。

保证金交纳方面(以淘宝网司法拍卖为例),竞买人无需向法院或拍卖机构直接交纳保证金,其可以将保证金存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系统将自动冻结该款项。如果竞买人竞拍成功,网络平台将自动将保证金转入法院账户内。如果竞买人竞拍未成功,被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解冻。这种模式减少了保证金流转的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出错的风险。

竞买人资质审核方面,传统拍卖模式中,竞买人需将主体资格材料于拍卖前交法院审核,以获取竞拍资质。而在网络拍卖模式中,竞买人只需将相关主体资格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至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会将该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成功后竞买人将获取竞拍资质。这种模式减少了当事人的交通等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法院审核等工作量。

竞价方式方面,传统拍卖模式中,竞买人需在船舶拍卖大厅通过举牌的方式进行竞价。而在网络拍卖模式中,竞买人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出价,一方面可以降低竞买人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竞买人之间串通而故意压低成交价格。此外,网络拍卖采用了固定时间和延期时间并用的模式,在固定时间(比如24个小时)结束后,为避免部分竞买人秒杀,延期时间会随着竞买人的不断出价而重新计时,从而保证了船舶能够以最高的价格成交。

(二)两种拍卖模式的效果、成本比较

拍卖涉诉船舶期间,船舶处于被扣押状态,并且必须有部分船员在船保障船舶安全。在此期间的船舶看管费用高,船舶性能损耗大,船舶价值贬损快。如果发生多次流拍的情况,会进一步加大损失的程度。因此,如何使船舶能够快速、高价值地拍卖成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首次拍卖成交率、拍卖平均溢价率、拍卖最高溢价率等数据比较能够反映船舶拍卖效率及效果。为此,这里选上海海事法院自20124月至201610月的拍卖数据,并简要进行分析。

20124月至201411月间,上海海事法院采用传统拍卖模式,共成功拍卖船舶19条,其中首次拍卖成功12条,首拍成功率为63.16%201411月至201610月间,上海海事法院采用网络拍卖模式,共成功拍卖船舶24条,其中首次拍卖成功17条,首拍成功率为70.8%,高出传统拍卖模式7.6个百分点。

溢价率方面,传统拍卖模式的平均溢价率为3.39%,最高溢价率为34.3%。网络拍卖模式的平均溢价率为18.25%,最高溢价率为194.7%,两项数据均远超传统拍卖模式。对比见下图:

拍卖成本方面,传统拍卖需由拍卖师进行现场拍卖,因此拍卖机构将按照标的物成交额收取一定数额的拍卖佣金。在网络拍卖模式中,网络拍卖机构仅向法院提供网络平台,因此产生的费用会大幅减少,一般仅收取少量拍卖服务费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还真正实现了零费用,为竞买人减少了大量佣金支出,进而也更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网络拍卖模式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分析

1、多方位发布宣传船舶信息,让更多的潜在竞买人参与其中。

传统模式中船舶拍卖信息的发布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公告及拍卖公司推荐,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发挥一定的传播作用,但也存在较大局限性。以解放日报为例,该报虽然是我国影响力很大的、最主要的报纸之一,但是船公司、船舶经营人往往更留意船舶和航运方面的动态信息,对于解放日报等综合性报纸关注较少。另外,普通的拍卖公司都非专业的船舶拍卖机构,因不甚了解船舶和航运市场,与潜在竞买人联系交流也不多,没有较强的能力将涉诉船舶的信息向合适的竞买人推荐。

在网络拍卖模式中,纸质媒体的公告和宣传依然被采用,而网络媒体的影响力更是十分巨大。比如,接受过上海海事法院委托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平台都是在市场上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平台。目前全国已经有近三分之一的法院入驻了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在司法拍卖领域的聚集效应和累积效应已经逐渐形成。除此之外,上海海事法院还与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单位保持长期合作,通过专业航运网站的宣传来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与拍卖。上海航运交易所是为全国范围的航运及船舶交易业务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的重要市场,每年有数百条二手船通过上海航运交易所成交。一般而言,关心二手船市场的买家也会对船舶拍卖感兴趣,所以在上海航运交易所官方网站的宣传对于法院以高溢价率拍卖船舶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在网络拍卖情况下,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更大范围的公开,有竞拍意向者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方便地获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竞拍人信息不均衡、不对称的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得到较大程度的解决。

2、以互联网程序运行代替人工操作,节约执行成本,减少人为影响。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网络拍卖模式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事先设定好的拍卖程序代替人工操作,在保证金收退程序及竞买人资格审查程序中,系统固定化的操作模式一方面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节约人力成本;另一方面能形成规范约束,减少差错风险,可以说是一举两得。正是基于这种自动化操作,才降低了拍卖佣金的支出,使得竞买人和债权人两方获益。

此外,网拍船舶无需拍卖师主持,完全通过网络系统自动控制竞价过程,避免了过多的人为干扰,防止了竞买人之间私下沟通故意压低拍卖价格的现象发生,同时确保了拍卖过程的规范与安全。拍卖所涉及的重要数据及出价记录都会在网络平台显示,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

3、减少竞买人舟车劳顿,提高竞买人竞拍积极性。

在传统拍卖模式中,竞买人为成功拍得船舶需三次前往法院及拍卖机构,第一次是向拍卖机构递交主体资格材料而获取竞拍资质,第二次是前往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大厅进行现场拍卖,第三次是与海事法院法官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竞买人可能来自法院、拍卖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多次长途奔波造成的舟车劳顿会大大降低竞买人参与拍卖的积极性。

在网络拍卖模式中,竞买人只有在成为买受人后才需要到法院办理船舶移交手续,其他的事项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这种实实在在的便捷为竞买人节约了大量时间成本与交通成本,能够切实提高竞拍积极性。

4、船舶拍卖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减少暗箱操作可能。

司法拍卖中实施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初衷,是利用拍卖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地位来实现司法公正,减少财产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发生。委托拍卖取得了很大实效,但并未完全达成预期效果。20122月,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又有约70%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在网拍船舶过程中,在法院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船舶相关信息后,这些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便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任何一人都可以点击网页浏览待拍船舶信息。拍卖号也由服务器随机分配,拍卖时的竞价过程也完全由系统操作,最大程度地排除了人为影响或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时,网络的公开性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竞拍过程中,只要符合拍卖资格的人都可以报名竞拍船舶,更广泛的参与度、透明度也使传统委托拍卖中控制参与人的各种方式归于无效。

(四)网络拍卖两种类型的对比分析

上文对传统拍卖模式与网络拍卖模式作了分析对比。而在网络拍卖模式中,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法院全自主网络拍卖(如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二是网拍机构辅助法院拍卖式(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

所谓的法院全自主网络拍卖,是指网络拍卖平台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提供竞价、竞买人资质审核、保证金收缴及退还等自动服务。而涉及到接受竞买人咨询、联系竞买人看样等人为工作需由法官自行完成。所谓的网拍机构辅助法院拍卖模式是指网拍拍卖平台除去计算机自动服务之外,还会协助法官完成联系竞买人看样的事务性工作。经过分析对比,我们认为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具体如下:

法院全自主拍卖型网拍平台(淘宝网平台)的优点为:1、计算机系统更成熟,自动化程度高。2、网络拍卖平台无需人工操作,因此真正实现零佣金。网络拍卖平台对于拍卖成交的财产不收取任何费用。缺点为:1、接受咨询等事项需由法官完成,加大了执行法官工作量。2、就船舶拍卖而言无法提供银行融资贷款等配套型服务。

辅助法院拍卖型网拍平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1、除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外,还会向特定人群推荐标的物,针对性较强。2、能够提供配套服务,侧面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缺点为:人工服务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拍卖服务成本费。拍卖服务成本费虽然较传统拍卖佣金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是相比于淘宝网平台全程不收费而言仍需产生一定费用。

从两种模式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在服务内容及拍卖成本方面。出于全方位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拍卖平台的权利,笔者认为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是最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一种体现。

 

四、目前船舶网络拍卖存在的问题:技术与规则的深度融合

(一)船舶网拍关系中各主体的相互关系和责任界限有待明晰。

经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的规范和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司法拍卖制度日趋成熟,实现了由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从法院自行拍卖到委托拍卖又回归自行拍卖、从拍卖权力的集中到拍卖权力的分离与制衡的变革。因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运作仍不成熟,网络拍卖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需要重新界定,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及权责分配机制仍待进一步明晰,由此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公众对该项制度的信赖。

从法院角度来说,法院作为拍卖主体,居于中立地位主持拍卖,无论从公正性、程序的协调性还是从拍卖的效率和效益角度考量,较之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模式都更有优势。在两种拍卖模式下,拍卖的实施主体分别为拍卖机构和法院,但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上的强制处分行为,因此,委托拍卖模式下拍卖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类推适用于网络拍卖模式下的法院与当事人;若法院在主持拍卖过程中操作存在瑕疵,比如在拍品信息核查发布、网拍沉淀资金监管、拍卖平台选择等方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在竞拍过程中,如果因网络平台遭到黑客攻击、网络拥堵、服务器瘫痪等情况造成竞拍无效,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就未提供安全正常运行的系统而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虽然《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在有关条文中原则性的规定了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辅助工作承担者的职责,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撤销网拍、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在司法网拍实践中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法院、第三方平台和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如何分配,还有赖于对科技认知的不断进步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二)规范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规则不尽明确

1、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船舶拍卖制度由于其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其成为海事审判执行工作中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除《民事诉讼法》、《拍卖法》、《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之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拍卖与扣押船舶规定》在总结海事法院多年船舶拍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但对比前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发现,在涉及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等问题上,《网络拍卖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拍卖与扣押船舶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契合。在海事法院网拍船舶实务中,仍然会遇到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从而导致各海事法院网拍船舶工作的不统一。比如,根据《拍卖与扣押船舶规定》,船舶拍卖的保留价不得公开,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而《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则明确,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在法院网络拍卖船舶时,应当优先适用出台时间在前、专门针对船舶拍卖进行规定的《拍卖与扣押船舶规定》,还是应当适用出台时间在后、专门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规定的《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实践中的理解和操作并不统一,尚待进一步明确。

2、规范船舶网络拍卖的技术性规则欠缺。船舶网络拍卖较之现场拍卖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对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的依赖性更强,对程序规则的严谨性要求也更高。“一旦网络化全面铺开,商业逐利本性催生的各种软件、黑客技术将势必对网络拍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发起挑战。”[7]比如,以悔拍保证金的处理为例,《网络拍卖司法解释》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规定悔拍者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确保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在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的网络竞价平台中,竞拍人在拍卖前可以将保证金支付到平台的支付系统中,“在竞拍成功后自动转入法院支付宝账户”。这种情况下,网络竞价平台的支付系统在技术上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区分竞拍成功与未成功的账户,二是对于成功竞拍的参拍人交纳的保证金实现从平台支付系统到法院支付系统的自动转账。如果因网络技术原因,导致悔拍保证金未及时转入法院账户并脱离了法院的控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为了保障网络拍卖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网络平台应确保注册认证、系统应答、风险防御、支付对接等程序流畅运转;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应适应网拍工作需求,建立起对于竞买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规则、遭到黑客攻击、网络拥堵、服务器瘫痪等情况时的网络异常应对规则、交易信息保密规则等技术性规则。虽然《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中就网络拍卖中的部分问题做了概要规定,但并未触及网络拍卖与互联网技术的关联性这个核心和关键,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技术性规则仍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法院自主开展船舶网络拍卖情况下拍卖技术有待提升

实践证明,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拍卖,较之传统委托拍卖机构实施的拍卖,在“零佣金”制度、拍卖效果、拍卖效率和拍卖的公正性等方面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然而,拍卖过程中反映出的以下两方面情况也不容忽视:一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海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执行工作面临更多挑战。在法院自主开展船舶网络拍卖的情况下,此前由拍卖机构承担的拍卖前期准备工作,如拍卖标的勘察、宣传推广、公告发布等都转由法院负责,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资源,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明显增加。二是在开展船舶网络拍卖过程中,涉及到拍摄照片、制作视频、接受咨询、网络拍卖模板制作、与网站对接等较多事务性的工作。从竞买人的心态分析,要投资竞买一艘金额高达成百上千万的船舶,在对标的情况未进行全面考察的情况下,不可能盲目进行投资。因此,这些事务性工作开展的成效关系到能否增强竞买人的参拍意愿,有效推介被拍卖船舶,关系到最终能否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

据调研,为确保网络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浙江萧山法院专门“调配司法行政装备科的对外委托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网拍小组,分工完成各项事务性工作”,反映出在目前案多人少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下,为最大化实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法院的网拍工作在内部分工、拍卖技术、工作管理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提升和改进空间。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拍卖操作流程,提高负责网络拍卖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拍卖技术,同时,根据《网络拍卖司法解释》,探索创新网络拍卖模式,将部分拍卖辅助工作从法院拍卖流程中分离出来,委托社会组织或机构来承担,既可以缓解法院自主拍卖情况下资源的有限性与事务的繁杂性之间的矛盾,也有助于提高网络拍卖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网络拍卖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四)复杂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监督机制尚待完善

委托拍卖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在法院的执行部门与具体拍卖活动之间形成一个“隔离带”,使得竞买人与执行法官在拍卖环节中的联系被切断,防止腐败的滋生。在网络拍卖模式下,法院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拍卖的组织者,也是监督者。如何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并在制度层面对其进行严格约束,确保拍卖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直接影响到网络拍卖的开展成效。同时,在网络拍卖条件下,拍卖资格的准入、拍卖号的分配、拍卖竞价都由网络拍卖平台后台操作,拍卖过程更趋隐蔽,且网络后台控制系统难以公开展现,难以接受社会监督,可能成为秘密操控拍卖的隐患。一旦出现漏洞,其危害比现场拍卖还要大。网络拍卖中的第三方技术平台能否保持独立性,成功实现“防火墙”的功能,也是网络拍卖发展的重点。

为此,在网络拍卖模式中,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法院和网络服务提供方的监督。首先,要规范法院内部的网拍管理流程和工作考核,消除权力的设租寻租空间;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权监督主体分别是上一级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展自主网络拍卖的条件下,需要根据网拍的特征对相关监督规则予以细化,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启动、审查、处理和救济等程序;再次,《网络拍卖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全程,但对于网络竞价平台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何种方式、途径进行监督,仍待在后续拍卖实践中进行探索完善。此外,在交易虚拟化的条件下,如何更为深入地保障当事人和其他权利人对船舶网拍的参与和监督,需要认真考虑。

(五)网络拍卖平台适应面不广,外轮拍卖技术尚不成熟

由于海事船舶全球流动性大的特点,外籍船舶经常会在我国港口装卸货物。如果外籍船东涉及海事纠纷,海事法院可依法对涉诉外籍船舶进行扣押或拍卖。19851018日,上海海事法院成功拍卖巴拿马籍船舶“帕莫娜”轮,这也是全国海事法院首次拍卖外籍船舶。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海事法院已经在尝试船舶网络拍卖,但目前仍未有一家海事法院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外籍船舶。经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网络拍卖外轮的现实困难有以下几点:其一,互联网司法拍卖的效力在全球范围内尚未达成共识。《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为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财产的国家为数不多。如果涉诉船东以网络拍卖依据不足为由向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将会产生一个棘手的难题。其二,网络平台无法在线认证外籍竞买人的竞买资质。在船舶网络拍卖过程中,网络平台依托与公安、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来验证竞买人的资质。但是就外籍竞买人而言,其相关主体资格信息未在我国备案,因此网络平台无法自动审核外籍竞买人的竞买资质,间接导致其无法参与船舶网络拍卖。其三,互联网宣传面的问题。淘宝网等网拍平台在国内的影响力很大,但是对于外籍竞买人的影响力较小。此外,网拍平台尚不能将船舶的信息自动翻译成英文,外籍竞买人可能会因为语言问题而放弃参与拍卖。其四,进口关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等相关法律,如果船舶作为一种物品从国外进口到国内,买受人需交纳一定比例的关税。但是在船舶司法拍卖实践中,关税的比例,交纳方式等问题均无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外轮,相关问题在无法得到全面解决的情况下,国内的竞买人可能会出于关税方面的顾虑而放弃参与拍卖。

(六)网络拍卖条件下船舶处置方面的难题

1、对被拍卖船舶的看管问题。船舶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在被依法拍卖时既不同于房产又不同于车辆,因为涉及安全问题,船舶在被扣押时必须有适航状态半数以上的船员留守看管船舶。通常情况下,海事法院会要求部分在船船员看管船舶,但是这种尚不规范的看管行为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一是看船工资没有明确标准。按照法院惯常做法,看船工资应与正常工资标准一致,但是部分被执行人提出看船时工作量小,不应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对于这个争议,目前并无法律详细规定。二是船员归家心切,多数船员不愿意留守船舶。因为诉讼进程的原因,在拍卖船舶之前,船员们往往已经有数月甚至一年没拿到船员工资,因此船员们都希望离开原船舶开始新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多数船员离船的情况,进而危及船舶安全。三是船舶安全问题,就算是有部分船员留守看船,船舶在被扣押期间还是有安全隐患。如果发生意外造成船舶灭损,对于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问题,目前法律亦未明确规定。

2、对表面权属与实际权属不一致船舶的拍卖问题。实践中,出于运营资质等因素的考量,部分个人船东会将船舶挂靠在公司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并进入拍卖程序。如何缕清挂靠船东和真实船东之间的关系将是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难题。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拍卖船舶的权属以海事局登记状态为准,真实船东挂靠船舶的做法并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真实船东私自占有船舶阻碍法院拍卖的行为,进一步而言,如果涉诉船舶是某村庄村民集资所建,法院在强制拍卖类似船舶时将遇到极大阻力。

3、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临时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协同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以拖延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进度。而船舶拍卖一旦停止,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在此期间船舶看管费用增高、船舶性能损耗增大、船舶价值持续贬损。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恶意行为,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障船舶拍卖顺利进行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4、破产受理法院要求海事法院中止拍卖船舶的问题。实践中,因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及拍卖,涉诉船东会尝试通过破产重组的方式要求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在这种情况下,受理破产的法院将会依据破产法要求海事法院中止拍卖船舶。如果案件涉及船员工资等船舶优先权,解除扣押船舶将会船员们长时间无法拿到工资报酬,并可能引起船员的群访事件。因此,在处理破产与船舶拍卖之间的关系时需从法律规定、当事人权益保护、社会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五、法院船舶网拍工作规程的设计和完善基于技术和规则的双重考量

(一)完善船舶网拍程序性规则

1、完善船舶网拍信息公示制度。考虑到船舶网拍多为通过网站视频、照片及文字描述来介绍和展示船舶信息,因此有必要要求法院在组织竞拍之前对船舶情况进行较全面的调查,特别是详细了解船舶的瑕疵情况,并通过拍卖公告明示于竞买人。因此,船舶的拍卖公告应同时负有“信息公开”和“拍品展示”双重功能,进而在程序设置上需要有更严格具体的要求[8]:第一,要规定拍卖公告的发布方式。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平台进行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建立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国内建立较早、较为完善的网络拍卖平台,中华航运网是国内知名度较高、浏览量较大的航运网站。应该在前述两个平台及其他相关航运网站上同时宣传、同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手机APP、微信、微博等多平台、多渠道宣传和推介,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拍卖信息,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于撤回拍卖、停止拍卖信息,也应予以公示。除标注“拍卖已被撤回”或者“拍卖暂时停止”外,还应就撤回或停止船舶拍卖的原因进行公示,这样既有利于公众对法院的拍卖行为实施监督,也更能彰显拍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满足意向竞买人和竞买人的知情权需求。第三,由于船舶所具有的价值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对于船舶拍卖公告中应包含的内容,也应当区别于普通标的物的拍卖,设置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除列明船舶名称、船型、吨位、船龄、权属、现状、瑕疵、及其他应当查明事项、上传图片、视频等,还应对非首次拍卖的变价阶段信息予以公示,有助于意向竞买人对船舶的整个变价情况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进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未来完全有可能从仅依靠描述、图片、视频转变为通过虚拟现实技术给参拍人全方位的船舶展示。

2、结合网络拍卖的情况和特点,细化船舶网拍具体流程。就船舶网络拍卖的司法实践而言,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在全国海事法院系统中可谓为“先行者”。数据显示,两家法院的网拍船舶数量、一次拍卖成功率、拍卖溢价率等指标在十家海事法院中均处于较好水平。究其原因,得益于两家法院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船舶网拍工作流程。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在该院制定的《关于船舶网络拍卖的规定》中,以《网络拍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基础,对网拍船舶的流程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予以了明确:一是对竞拍人而言,明确其参与船舶网拍的程序,规定保证金交纳、优先权证明材料提交、拍卖成交后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并对多人合资合伙参与拍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特殊情况的报名方式作出规定;二是明确了流拍和悔拍后的处理规则:对于船舶网拍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换,且不得参加同一标的物的再次竞买;规定竞买人参与拍卖但没有出价或者出价低于保留价、无人交纳保证金完成竞买登记均视作流拍,在第一次流拍的情况下,限定第二次拍卖的开始时间、降价幅度;三是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网拍船舶过程中竞买人无法有效出价情况的处理方式。若因网络拍卖平台终端故障导致竞买人无法有效出价的,视作本次拍卖暂缓进行;若因互联网流量流速原因及竞买人自身网络终端故障导致其无法有效出价的,不影响拍卖正常进行。

(二)明确网络拍卖条件下船舶拍卖事务的管理权限与责任分配

在法院自主开展船舶网拍的情况下,以往在委托拍卖中通过委托权的剥离来制约执行权的模式已不复可行,要严格按照“执拍分离”原则,通过船舶拍卖事务的管理权限与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一整套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分权制衡工作机制。

1、合理分配拍卖程序启动、船舶鉴定评估等拍卖核心事项与具体程序事务性工作。考虑到船舶拍卖在程序启动、拍卖规则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标的物的拍卖,执行部门在多年的船舶拍卖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应继续由执行部门负责船舶评估拍卖工作的启动,查清被拍卖船舶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可能影响拍卖的瑕疵;同时,根据网拍船舶工作的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承担具体的网拍程序性工作事务,将执行人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确保其集中精力参与到船舶拍卖的关键环节,同时也避免执行人员全程介入拍卖各环节所可能造成的风险。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设立了网络事务管理员这一岗位,在《关于船舶网络拍卖的规定》中明确网络事务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包括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和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办理在线咨询事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信息收转与发送及其他与网拍船舶相关的辅助工作。

2、理顺合议庭、拍卖船舶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三者的职能范围。合议庭、拍卖船舶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三者的职能范围,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顺:(1)拍卖程序的启动。拍卖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拍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9],其成立时间应在法院作出拍卖决定之后。故而拍卖程序在启动时,拍卖船舶委员会还不存在,应由合议庭负责对船舶拍卖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出具拍卖船舶的裁定。(2)拍卖事务的具体实施。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拍卖船舶委员会应负责组织对船舶的鉴定、评估,在拍卖成交后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事项。在网络拍卖情况下,拍卖船舶委员会还应负责确定网络拍卖的日期、拍卖公告内容、船舶网络拍卖的保证金数额与竞拍最低加价幅度等内容。审判委员会对船舶拍卖的指导管理,应综合体现在制定船舶网拍流程规定、确定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限及对网拍开展情况的审核监督等方面。(3)关于确定船舶拍卖起拍价、保留价的主体。对此,各海事法院的观点和做法不一。《拍卖与扣押船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有观点认为,此处海事法院具体应指拍卖船舶委员会;也有观点认为,船舶起拍价、保留价应由审判委员会确定。我们认为,拍卖委员会的地位是具体执行拍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并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也不能代表海事法院,而应在海事法院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拍卖船舶工作。因此船舶网络拍卖起拍价、保留价应由拍卖委员会拟定,交由审判委员会确定。

(三)建立船舶网拍监管规则

1、建立防止船舶拍卖核心信息知情人员竞拍规则。船舶拍卖核心信息的知情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施拍卖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在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如网络事务管理员)辅助网拍工作的情况下,该辅助机构和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应在禁止参拍之列;二是以窃取、骗取、黑客入侵等手段获取拍卖核心信息的人员。对于前述不公正的竞拍行为,法院和检察院均有权进行监督,公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亦有监督权。

2、完善实地看样的监督规则。对于船舶网络拍卖而言,实地看样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意向竞买人或竞买人真实地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拍卖主体间的隔离效果,容易造成拍卖信息的泄露甚至可能导致串通拍卖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针对实地看样制定相关的监督规则。监督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类是泄露拍卖核心信息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除执行人员外,也可能是意向竞买人或竞买人,比如他们可能泄露看样过程中所知悉的其他意向竞买人或竞买人的信息;一类是串通拍卖的行为,虽然网络拍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竞买人,降低了串通拍卖的概率,但在竞买人过少时仍然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因此,需要制定相应规则,实现对前述情况的监督。

3、建立对于保证金的监管规则。由于船舶价值通常较高,保证金数额也相应较大,船舶网拍情况下,保证金转入网络平台或网络平台的支付账户到竞价程序结束保证金退还或解冻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沉淀资金数额庞大。对这部分沉淀资金,网络平台可以用来进行投资和收益银行利息,但其获利的法律依据并不明晰。因此,需要制定对保证金的监管规则,对于网络平台不合法的保管、使用保证金行为予以监督,确保竞拍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四)建立对网络平台计算机数据的管理和控制机制。

网拍船舶过程中数据均存储于网络平台终端系统中,如果网络平台计算机总数据管理者对数据进行操控或修改,普通使用者难以发现并有效阻止,同时,通常的计算机用户(如竞买人)缺乏对网络传输行为的证据保全能力,法院和相关鉴定机构从技术操作层面也难以实现对计算机数据的准确鉴定。在此情况下,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自我交易或与特定关系人进行暗中交易,或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该违法行为将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平台计算机总数据及其管理者实施相应的监督。

为此,应当探索建立不定期程序送检制度,要求管理者对程序的更新、网络数据的修改进行备注并保存原始数据和路径。一方面减少网络平台管理者因不当利益的输送而对网络程序进行篡改的可能性,做好事前预防。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对网络数据输送的路径进行留痕处理,便于应对网络技术障碍发生的时候追踪。而针对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对其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和最低加价幅度。

依法确定船舶的保留价、起拍价和最低加价幅度是保障船舶网络拍卖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船舶扣押与拍卖规定》第12条,海事法院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对保留价进行适当调整,但是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这种适应市场行情的立法为海事法院的船舶网络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立法基础。上海海事法院经过近两年的探索,认为在船舶网络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做法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和最低加价幅度。

1、全面调研市场行情。船舶的价值不但与船舶本身有关,还会与收到市场行情的影响。有的船舶表面上吨位很大、船况很好,但有可能市场此时不需要大吨位的集装箱船,如果以船舶本身价值进行网络拍卖,很有可能会出现流拍的情形。为此,我院在每次网络拍卖之前都会做大量的市场调研工作,一是利用船舶检验师的经验,让其对航运市场的整体形势作出判决;二是对潜在竞买人进行探寻是的提问,在潜在竞买人向我院询问船舶状况的同时推测其心理价位;三是与类似船舶进行分析对比,通过与兄弟海事法院拍卖的类似船舶进行对比,对于船舶的实际价值做到心理有数。

2、分析竞买人的拍卖信息,适当降低拍卖起拍价。网络拍卖虽然是通过电子化设备进行竞价,但是其激烈程序完全不亚于现场举牌方式竞价。因此,一场成功的网络拍卖会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尽量吸引多位竞买人参与拍卖,而适当降低起拍价能很好的起到促进作用。举一个例子,某条涉诉船舶的市场实际价值是1000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也是1000万元。此时,如果法院参考评估价把起拍价确定为1000万元,竞买人可能会觉得实际成交的价格肯定超过了其预期,出于观望的心理,多数竞买人会放弃参加第一次网络拍卖会,从而导致第一次网络拍卖流拍。但是,如果法院把起拍价确定为800万元,竞买人觉得能够实际获利便会积极参与报名,如果有多名竞买人报名拍卖,因为前期已经投入了准备工作,竞买人充分竞争后的最终成交价往往会高于1000万元。

3、合理把握最低加价幅度,保障竞价充分进行。在船舶网络拍卖会中,承办人需确定最低加价幅度。所谓的最低加价幅度,是指竞买人可按照该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出价。在船舶网络拍卖实践中,我们认为,应该适当降低最低加价幅度可以保障拍卖竞价的充分进行。以拍卖一条价值1000万元的船舶为例,如果最低加价幅度为10万元,而最终有两位竞买人竞争到了1300万元,此时有一位竞买人觉得1310万元太贵了而放弃拍卖又不甘心,其可能会陷入为难的境地,而船舶最终成交价可能会定格在1300万元。而如果最低加价幅度是2万元,网络拍卖经过充分竞价,最终成交价可能是1306万元,相比于1300万元提高了6万元。

(六)完善船舶网拍配套服务,建立金融机构按揭融资服务平台

船舶属高价值特殊动产,大型集装箱散货船的价值需人民币数千万元。在航运市场尚不景气的情况下,有部分竞买人非常愿意参与法院组织的船舶网络拍卖,但却苦于没有足额流动资金。因此,为竞买人提供融资贷款服务会大大提高其竞买积极性。

为做好提供配套融资服务,海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与网拍机构及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积极寻求金融支持,推动商业银行为船舶竞买人提供贷款服务,探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可能。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考量,其应该是愿意与法院进行相关业务合作的,因为法院组织司法拍卖具有公信力,而经过竞买人资质认证的竞买人也是具有相应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二是研究程序难点,变通解决问题。目前阻碍船舶配套融资服务的其中一个难点是:海事法院依据海诉法要求竞买人应在拍卖后7日交齐全部成交价款,但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往往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就此问题,上海海事法院已经与网拍机构及部门银行进行了沟通协调。三是勇于尝试创新,规范操作流程。目前在房产网络拍卖领域,融资贷款技术已经基本实现[10]但是在船舶网络拍卖领域,尚未有一起成功案例。我们认为,船舶网拍拍卖与房产网络拍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通过对网络技术的改进以及相关规范制度的建立,为船舶网络拍卖提供配套融资服务是有可能实现的。当然,在尝试的过程中,法院也应该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技术难题。

 

结  语

网络司法拍卖自诞生之日起,就体现出不同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点,如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拍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等。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网拍船舶制度创新在给执行财产变现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无法忽视的隐忧。高科技、互联网、信息化对司法的影响不应是全面的渗透,而应以一种有序的、审慎的方式进行。在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开展过程中,宜坚持司法为体,科技为用的宗旨,不仅在技术方式上跨入网络拍卖时代,更要在制度和规范上作出变革,以全面的、系统的规范来确定网拍规则及相应监督机制,促进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使船舶网络司法拍卖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上海海事法院 荚振坤 耿沛宇 王金凤 牟鹏飞 岑祺 

 

 

[1] 龚胤滔:《民事执行措施中网络拍卖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4:4.

[2] 徐睿:《我国强制拍卖网络化探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4.

[3] 许士宦:《执行力扩张与不动产执行》,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10页。

[4] 章俊、方永新:《关于强制拍卖效力的思考》,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5] 刑海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259页。.

[6] 在伍载阳、刘乔发撰写的《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措施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实现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该文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1期。

[7] 百晓锋: 《新民诉法第247 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年第2期。

[8] 在《顺应网络拍卖趋势 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关于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分析认为,当前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的竞价人数少、流拍率高、溢价率低等问题,与社会各界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知悉率低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力度。该文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521第八版。

[9] 金正佳在《海事诉讼法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年出版)中提到,“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发生关系,但不能因此认为其系强制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委员会是具体执行拍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审理实体案件的合议庭。”邢海宝先生也持相同看法,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指出:“拍卖委员会是基于海事法院的拍卖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具体执行拍卖事宜的临时性机构,对海事法院负责。”

[10] 据了解,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月与住房建设与管理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以联合会议纪要形式创立网拍按揭制度,通过司法拍卖房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建立司法拍卖房产直接办理银行贷款制度,提高网拍成交率和溢价率,之后该做法在浙江全省推广。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总体成交率不高的现状,协调该省银行、住建等部门,探索将按揭贷款引入网络司法拍卖,与省建行、建行厦门分行合作起草了《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按揭贷款工作合作备忘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支持,推动商业银行为竞买人提供贷款服务,2015年仅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就受理贷款申请524笔,共计4.5亿元。摘录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载《人民法院报》2016319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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