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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期间的货损责任认定 | 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编者按】

2023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十周年,也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十周年。

十年耕耘,播撒开放包容、共谋发展的种子;十年生长,结出合作共赢、探索创新的硕果。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对涉外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坐落于“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的节点城市,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进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为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

在“一带一路”重大倡议提出十周年、上海自贸区设立十周年之际,上海海事法院特推出涉外海事审判系列对话,以法官与法官助理对话的方式,以案说法,以小见大,回顾保障“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探索之路,展望法治护航、融通共荣的壮阔未来。

 

本期话题

海关查验期间的货损责任认定

·某保险公司与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运人责任期间及管货义务中过失行为的认定

·海关查验行为与货损的因果关系

 

对谈人介绍

朱杰 海商审判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海商法)硕士

从事海事审判工作24年,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荣获嘉奖,多次获评上海法院办案标兵、调研标兵称号。审理的案件多次入选上海法院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例等。撰写的论文及案例多次发表于《人民司法》《上海审判实践》《海事审判实践》等刊物。参与编著或执笔各类海事案例选、重大调研课题、海事海商案件审理指南、全国法院初任法官专业科目教材等。

 

唐慧之 海商审判庭法官助理

同济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德国康斯坦兹大学L.L.M.

撰写的论文获2021年度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提名奖、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三等奖,参与撰写的案例被评为2022年度上海海事法院精品案例三等奖。作为上海海事法院青年翻译员团队成员,参与编译的案例发表于《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等刊物。

 

访谈内容

唐慧之: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邀请到了案件承办人,海商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朱杰,欢迎朱老师。

朱杰:慧之你好,大家好。

唐慧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进出口货物贸易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海关查验是确保跨境货物流通合规安全的重要环节。多数情况下,跨境货物运输中的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或目的港口,而今天要分享的案例较为特殊,案涉货损发生在海关查验期间。朱老师,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朱杰好的,这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委托被告某航运公司将一个集装箱货物从德国艾希巴赫运至中国上海,运输方式为整箱门至场,即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装货港托运人处接收货物开始,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提离港口堆场结束。货物运抵并卸载于上海洋山港三期码头堆场,此后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因场地条件限制,货物在芦潮港辅助区露天掏箱接受海关查验。但在查验完毕准备重新装箱时突然下起大雨,导致部分货物被雨淋湿,货损金额为人民币13万余元。原告保险公司向托运人进行了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故向被告航运公司即承运人进行追偿。

唐慧之我们知道,《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理解“承运人责任期间”呢?

朱杰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把握有两个要点。第一,在时间上,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经过运输,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过程。第二,在货物状态上,要求货物必须处于承运人掌管下。因此,时间、空间、交付行为以及对货物的掌控程度都是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考量因素。

唐慧之这起案件中,承运人主张案涉货物已由洋山港离场转栈至芦潮港码头查验,在空间上已脱离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其责任范围外发生的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您觉得这一主张成立吗?

朱杰尽管货物已经从洋山港转栈至芦潮港辅助区,但这是接受海关查验的需要,在查验时收货人并未取得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且货物清关前是无法提离堆场交付收货人的,因此不能视为承运人已经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货物仍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另外,虽然货物在海关查验期间由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负责搬移、开封和重封,但这属于《海关法》所规定的,收货人作为行政执法对象的配合义务,是为了满足海关查验程序的需要,不影响其与承运人作为平等民商事主体所成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使收货人在海关查验期间临时介入对货物的管理,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不因此缩短或结束,货物仍处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唐慧之既然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判定承运人需要对其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赔偿责任呢?

朱杰不着急,即便处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我们也需要进一步考察承运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你可以回想一下本案货损发生的原因。

唐慧之之前您提到是由于货物堆放在露天场地查验时,突降暴雨导致货物湿损。这么说应该考虑承运人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对货物湿损是否存在过失。

朱杰是的。涉案货物是整箱货运输交接,无特殊情况,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不会拆掏箱,只要箱体表面状况良好,即使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运输及堆存期间遭受雨淋,箱内货物一般也不会因此湿损。事实上,涉案货物是在收货人进口报关代理派员在现场协助查验,海关查验完毕准备重新装入集装箱内时,遭突降暴雨从而发生货损。不论是在此期间货物实际由收货人控制的事实还是暴雨的突发性,均使得将涉案货损归咎于承运人的过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海关要求货物掏箱查验属于常规操作,并不涉及损坏货物的故意或者过失,海关查验行为与货物湿损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唐慧之明白了,虽然本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但对于非因承运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承运人就此可不负赔偿责任。回顾案件审理过程,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到分析承运人免责事由,再到明确承运人、收货人对于海关查验期间货物的“控制”程度,本案所争议的法律问题迎刃而解。

朱杰你的理解是对的。我们最终判决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唐慧之朱老师,本案的一大特殊之处在于进口货物交付中所介入的海关查验行为,货物因露天查验遭受雨淋,对于该种风险后续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加以避免呢?

朱杰对进出口货物按一定比例实施抽查检验,是海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手段,对于维护我国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很有必要,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据悉,芦潮港辅助区的货物查验区已经搭建相应雨棚,以避免类似情况及货损风险的发生。

唐慧之谢谢朱杰老师。朱老师今天从一起涉自贸区海关查验期间货损责任认定案件切入,和我们详细解读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免责事由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责任期间其他临时介入因素的认定,展现了司法审判与社会实践的良性互动。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再次感谢朱杰老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朱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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