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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 技术为司法带来的新面貌(附翻译员团队院外导师点评)

时间:2020年09月16日

 

编者语: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减少司法成本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便利,法律服务的技术革命将是大势所趋,这也有利于通过拓宽司法渠道,建设更为公平的社会。笔者以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森德罗斯·梅农(Sundaresh Menon)“技术为司法带来的新面貌”讲话为基础,对其进行编译,分享新加坡法院对科学技术新发展所带来影响的认识。本文着重讨论三个主题:第一,司法差异的问题;第二,技术在缩小司法差异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为什么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正义究竟需要什么,以及正义如何被实现。

编译:上海海事法院青年翻译员团队成员  蔡戬鲍海跃

本文刊登于中国审判2020年第12期

 

【导师点评】(华东政法大学   彭淑 副教授

谈到技术给司法带来的改变,许多人会想到线上法庭、无纸化电子证据、电子文书传送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这是当下利用新技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初步实践,但我们对于科技与司法的互动关系的认识和期待不应止步于此。

根据OECD的统计,全球人口中只有约46%获得法律服务。科技应用于司法,将有助于提供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它使得公众更易了解其法律权利、获得其相关案件处理的帮助,促进人人享有司法公正。此外,一个有价值的司法体系不仅要提供解决争端的便利,更要有效地遏制争端和避免争端,科技手段能够鼓励当事人走向庭外和解,从而有效地减少争议,实现和平社会建设

中国正致力于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通常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会把重点放在技术本身,但实际上,归根结底,这是关于技术所服务的人们,关于在法律的意义上给予所有人平等的尊重和尊严。蔡戬和鲍海跃编译的梅农大法官的演讲帮助我们对正义进行更多地思考,如果我们考虑我们真正要实现的目标,那么我们可以做得更好。

 

一、司法差异

“司法差异”是指人们对于法律保护的需要与现有司法资源之间的差距,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物理上的差异、资源上的差异与文化上的差异。

实行法律援助是减少司法差异的传统解决方案。但是,法律援助具有成本高昂、被动和资金密集的特征,这就使得法律援助的投入资金总是无法跟上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比如在美国,那些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的人们最终只有不到一半的法律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但法律援助并不是是毫无价值的。它之所以无法完全满足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因为它非常难以维持。只要法律服务的价格是昂贵的,法律援助就一定也需要高额的投入,所以我们要做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国家、组织和个人能将更高水平的技术运用到法律工作中,就能大幅降低法律服务的平均成本,那么司法差异的三个方面就都有可能被彻底消除,而不仅仅是被有限地弥补。

二、如何消除“司法差异”

(一)消除“物理差异”

技术可以通过降低当事人对空间和时间的要求来减轻其诉讼负担。

首先,技术可以消除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物理距离。这对那些生活在交通不便地区、患有身体残疾或因环境原因无法出行的人来说尤为重要。例如在中国,当事人可以在流行的社交平台“微信”中启动庭审APP——“微法庭”。这款APP不仅能使当事人在舒适的家中参加庭审,而且还支持身份验证、提交材料等功能,甚至还能够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记录证词。又如,乌干达的非政府组织——“赤脚律师”通过网站、短信、Facebook和Skype等多种远程渠道提供基本的法律信息和建议。事实证明它非常受欢迎,每月有多达35万人通过该组织获取法律信息。这样一来,乌干达只需2000名合格的倡导者就能满足总共3600多万人口的法律需求,而且其中有94%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近年来,乌干达移动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连接的巨大进步更加凸显了“赤脚律师”所蕴藏的潜力。这些都证明了技术在消除物理距离方面的独有价值。

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各方当事人可不必在统一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会。英国的在线庭审模式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普及,其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听证会的时间不再统一确定。在此种模式中,当事人通过在线平台提交证据和辩论意见,法官也会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在线平台向当事人传达自己的决定。传统意义上的听证会在物理上与实质上都已不复存在。各方当事人无需再为听证会提前安排时间,也不会再因为听证会而使其他工作和安排受到影响。这种模式的创设具有深远的意义:2018年在尼日利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缺乏时间是受访者决定不启动法律程序的第四大常见原因。

 

(二)消除“资源差异”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仍然是人们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阻碍,特别是对不太富裕的人来说。推行法律援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常用手段,但这需要不断进行高额融资。而若采取技术手段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则只需要初期的投资与较低的维护费用。由此可见,技术可显著缩小“资源差异”。低成本的数字工具将对法律行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些工具不仅能够执行基本的法律任务,而且还可提供法律咨询。并且终将为所有人打开正义之门。

许多人都对LawPadi十分熟悉,这是2015年在尼日利亚创建的在线平台和聊天机器人。LawPadi最初只是一个简单的网站,用户可以在上面发布问题,而LawPadi团队的成员会在48小时内回答这些问题。到了2016年,由于查询量过于庞大,LawPadi团队的成员必须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应对用户不断增长的需求。于是,LawPadi团队就尼日利亚法律的不同领域发表了共计600多篇文章,但他们很快意识到这也是不可持续的。2016年7月,LawPadi实施了一项新的策略,他们推出了一款名为“自动离婚顾问(Ada)”的聊天机器人。它可以帮助用户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并帮助用户与律师对接。LawPadi还发布了一个专门处理公司事务的聊天机器人,并正在开发另一个用于小额索赔的聊天机器人。

LawPadi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证明了只要拥有技术、进取心和想象力,我们就能让那些亟需帮助的人更容易地获得法律服务。技术正在使法律服务的市场大众化。它不仅让这些服务变得更便宜、更容易获得,而且还打破了律师在市场中的历史垄断地位,法律服务的消费者们都将因此受益。由于市场竞争的出现与技术成本的不断降低,消费者们不仅会拥有更多的选择,而且还将享受更为低廉的价格。如此,技术最终必将消除“资源差异”。

 

(三)消除“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是司法差异的第三个方面,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它是指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表面上看,这主要表现在公众在对法律条文和司法体系的运作不够了解,但其更深层次的体现在于,公众在遇到特定情形时,缺乏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的意识。201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有五分之一的低收入人群没有意识到他们面对的问题是法律问题,这导致他们没有去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的实现是以存在基本的法律文化为前提的。

而技术可从两个关键方面缩小“文化差异”。

一方面,技术可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将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需求者联系起来。在卢旺达,Legal Aid论坛和已经与Viamo展开合作,通过使用移动交互式语音响应技术来传递法律援助的相关信息。这项服务在2018年9月启动后,Legal Aid论坛仅在2018年第四季度就接到了超过16.5万个电话。

另一方面,技术能够增加公众心理上对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对法律制度的缺乏了解会降低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这会阻止那些有正当诉求的人去寻求法律援助。在最近两项针对英国刑事法庭(Crown Court)非专业当事人的调查中,许多受访者表示技术手段可以改善他们的体验。

 

三、技术与相称的正义

司法差异迫使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司法体系,而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以下问题:那些目前没有得到解决的法律问题,其本质是什么问题?实现正义究竟需要怎样的途径?应当如何调整司法系统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未被满足的法律需求

我们必须要理解,有些法律问题在诉诸司法系统之前并不会显现出来,这被称为“潜在的法律市场”。海牙法律创新研究所(the Hague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of Law,简称“HiiL”)2018年在全球对7万多名受访者进行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在个人遇到的所有重大法律问题中,有60%可直接归为五类:家庭纠纷;就业纠纷;土地纠纷;领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例如,乌干达有88%的受访者称在过去四年中有重要的司法需求,其中最主要的三个问题是与土地、家庭和犯罪有关的问题。

对个人而言,这些类型的纠纷具有紧迫性,但其本身并不复杂。邻居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涉及工资支付、租金或停车罚单的纠纷以及土地侵权纠纷一般不太可能涉及复杂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因此,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快速、简单和可负担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他们更关注各方利益的分配,而非简单地评判对错,并且希望纠纷能够被和平地解决。HiiL的研究发现,大多数人面对这些问题时,希望得到的解决方案是对方能够与自己就相关问题进行合作,而不是判断谁该为问题的产生承担责任。例如,邻里之间就噪音产生纠纷时,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此签订协议;雇佣纠纷可以通过雇主提供补偿或者帮助雇员过渡到新工作来解决。与之相对的是,诉讼程序会引导当事人互相否认对方的观点,这实际延长了纠纷,破坏了和平化解纠纷的可能性。

在思考如何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时,我们应尽可能寻找好的方案,但同时也要谨记伏尔泰的警告:“完美乃善之敌”。第一,如果我们努力以最严格和最准确的标准审查每一个案件,就会使现有的司法资源承担无法承受的压力。第二,最需要法律帮助的那些人将因此承受更大的压力,因为他们往往是最缺乏资源和时间的人。第三,这样的方式也不适用于目前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虽然具有紧迫性,但并不复杂,而且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各方友好协商。

 

(二)重塑司法体系

法律是为正义服务的。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也曾说过:“正义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终结”。法律的创设不是为了服务律师或法官,也不是为了维持旧的实践方式,而是为了减轻不公正带来的痛苦。

过去大半个世纪的实践让人们充分认识到,正义的实现与维持和平、自愿协解和结束争端密切相关。在诉讼程序中,判断当事人双方谁输谁赢其实是一场零和游戏,而且往往要以结束双方的某种关系为代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社会关系将受到削弱,社会局势因此愈发紧张,这些都是社会无法承受的沉重代价。我们的司法系统不应只是在人们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强制性手段来维持和平;还应当通过修补人们破裂的关系、加强人们现有的联系来重新塑造群体意识,主动建设和平。

之所以要主动建设和平,是为了用非暴力手段解决现存纠纷,并预防未来可能的纠纷。在2018年联合国有关建设和平与维持和平的报告中,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onio Guterres)指出,现代社会和平建设思想的一大重要突破就在于人们已经意识到,应当在冲突爆发的很久以前,就开始作出维持和平的努力,即解决冲突的根源、预防可能的冲突。如果我们的司法系统只是为了维持现有的和平存在,那它就只能在冲突发生之后再行介入。而那时其实已经太迟了,人们的关系早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司法系统唯一还能做的,就是缓解,而非预防。司法程序的介入点必须被设置在更早的时候,也就是桥梁尚未倒塌,还能修补的时候。

司法程序是社会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程序的结束并不仅仅意味着纠纷已被公正解决,它还要让当事人更清楚自己与对方的利益所在,产生和解的意向,创造永久和平的可能性。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既是司法的管理者,又是和平的促进者;既纠正错误,又修复关系,要帮助争议的各方在纠纷之外规划一个新的未来。

 

(三)重新思考司法系统的过程价值

预防冲突与创造和平往往是通过便宜、快速和容易获得的程序来实现的,因为这些程序鼓励人们和平解决争端;反之,严格、缓慢和代价高昂的程序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因为这类程序更侧重于依靠对抗性的方式来维护正义。

我们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效率与和平主义,而非涉及的广度与程序的严谨性。通过快速、廉价的手段解决争端的司法系统,比缓慢且难以接近的系统更能防止社会的崩溃。

鉴于目前诉讼成本的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的愈发有限以及法律程序的日益复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注重其可负担性、可获得性、效率性、灵活性与有效性。除此之外,还有两项最重要的价值:一是相称性,即司法程序的性质、费用与复杂度要与其所处理法律问题的性质、规模与难易度保持适当的关系。平等的司法渠道意味着同类的法律问题应当被类似地处理,但这并不是说,从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所有纠纷,都要一成不变地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有对稀缺的司法资源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才能使所有诉诸司法的人都能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这就是相称的正义。二是和平性。友好协商是解决争端的一种适当、可行和有效的方式。维持人们的关系将促使他们追求和平,而和平才是正义的目标。

司法实践中最微妙的领域之一——家庭法恰好可以作为这方面的例证。在新加坡的家庭法院(FJC),避免和控制纠纷的思想已深深融入到相关程序中。家庭纠纷往往涉及人与人之间多年来不断恶化的深层次紧张关系。基于争议各方的情感、心理或经济状况,他们通常没有条件进行复杂和旷日持久的诉讼。但是,他们对纠纷的解决却存在迫切的需求。例如,对有子女的家庭来说,父母的关系和责任在婚姻破裂后依然存在,双方的继续合作对子女福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就家庭纠纷的处理而言,它不仅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更需要恢复性和治疗性的公正。为了给涉及纠纷的家庭带来更好的结果,新加坡家庭法院聘请了一群经过专门培训的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顾问、调解员和法官。他们通过共同的努力,帮助涉及纠纷的夫妻理解离婚的后果,使他们进行友好协商,并就子女的访问、监护和照顾问题作出安排。这就是在家庭的层面建设和平,而家庭又是社会最基本、最自然的群体单位。所有减少冲突与维持和平的努力都必须将家庭作为出发点。

 

(四)重新思考正义的实现方式

技术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媒介,它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最适合的法律解决方案。更为关键的是,技术可以将纠纷的解决与同等重要的避免与控制争端无缝结合,从而促进社会和平的建设。事实上,近年来,替代性争端解决运动(ADR)和在线争端解决运动(ODR)已经激发了司法程序的演变。他们通过一种“连续多门法院模式”促进司法程序的重塑。在这种模式下,每一项争端都将通过三个阶段被逐步推进,即评估、引导和裁决。

第一阶段是评估阶段,它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对自己面对的纠纷能有更好的理解,从而评估相应的诉讼程序是否值得继续进行。该阶段包括一系列的自动化过程,主要有问卷调查、决策树定制和软件诊断。这能帮助当事人分析自己的问题,细化他们的要求,并对诉讼优势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阶段有利于缩小特定维度上的司法差异,即文化差异,其本质就在于特定群体因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所以无法判断其遇到的问题是否能诉诸法律。

经过评估后的纠纷将被过滤到第二阶段,即引导阶段,它将ADR引入司法程序中。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将通过调解、早期中立评估、谈判和案件管理来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某些纠纷类型来说,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特别合适的处理方式,能够帮助缺乏司法渠道的人处理那些简单但紧迫的法律问题。可以预见到,在诉讼程序的一开始就通过评估和引导的阶段过滤各类纠纷,许多甚至是大部分的纠纷都会在未到达第三阶段——裁决阶段的情况下被解决。到达最后阶段的纠纷将被交给专业的法官处理,这通常是通过在线法庭的异步听证程序。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法庭将被留给真正需要它的极少数案件。

在这所有三个阶段,技术都是必不可少和无所不在的“第四方”:交互式的自助应用程序在评估阶段中发挥着通知和指导的作用;自动化的在线谈判平台促进了要约和建议的交换;而当争议需要被裁决时,信息技术又使许多案件的异步审理成为可能。

法律是为正义服务的,而正义不仅仅是宣布谁输谁赢,它的真正目的是持久的和平。我们必须通过ADR和信息技术来重塑我们的司法程序,实现相称的、可及的以和平为目的的正义。如此,才能使社会向预防性和均衡性的方向倾斜,防止人们关系的破裂。

 

四、结语:通往正义的直线

这个世界的法庭并无严格界限,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实际的承认与保护。也许技术所能提供的法律程序相对简单,环境条件也较为简陋,但其所能实现的结果依然十分重要——真正赋予赋予每个公民实际的权利。

如果正义的实现因为旧的规则而受到阻碍,那么司法差异就会不断扩大。正义其实可以通过最简单、最接地气的方式来实现,并不一定需要漫长、艰难的程序。毕竟,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总是一条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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