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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 船舶域外司法出售及其承认(附翻译员团队院外导师点评)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编译:上海海事法院青年翻译员团队成员 蔡戬、刘俊逸    校对:鲍海跃)

【编者按】

目前,船舶的域外司法出售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其中就包括作为国际立法者的国际海事委员会。近些年来,该组织一直在尝试制定一套专门调整船舶域外司法出售的国际法律框架,以解决当事人在相应程序中权利移转和船舶登记的困难。

《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北京草案》)就是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这方面的最新成果。本文的编译内容是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斯图尔特·赫瑟林顿(Stuart Hetherington)对《北京草案》的背景介绍和他在马耳他学术讨论会上的演讲稿,真实呈现了《北京草案》的制定过程,并对船舶域外司法出售的实践困境和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阐述,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供大家学习借鉴。

 

【导师点评】(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彭溆 )

近年来船舶司法出售的数量与日俱增,由于目前没有国际文书处理对船舶的外国司法拍卖给予承认的问题,不仅给当事方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际海运界对司法拍卖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学者李海博士的提议下,国际海事委员会积极推动此问题的研究,并初步达成《北京草案》。最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其列入工作方案,专门成立第六工作组起草相关国际公约。

我国是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较大的国家,由我国主导推动的《北京草案》,如果能最终成为国际公约,将可填补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52年《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所遗留的空白之处,对海事审判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在该公约制定过程中,中国应当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贡献“中国智慧”,这也是提升我国法院在国际海事审判中话语权的重要机遇。

本文对于系统了解该问题的历史背景及发展情况提供了有利帮助,蔡戬、刘俊逸的编译准确精炼,特此推荐。

 

【立法进程】

《北京草案》全称为《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因其初稿是在北京召开的第40届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国际会议上形成,故被简称为《北京草案》。它系统规定了司法出售的效力、司法出售证书的签发以及船舶的登记等问题。现阶段国际海事委员会正致力于扩大该草案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使其最终成为一项被广泛遵循的国际规则。

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被要求制定一份法律文件,内容涵盖法院下令的船舶司法出售。此前,国际海事委员会已经草拟了一项文书草案,旨在明确和简化世界各地发生的船舶司法出售,以便他国更加承认这种交易方式。现在,国际海事委员会已经开始说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该文书,并召开外交会议将其转变为一项国际公约。

由于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在2017年7月的鼓励,以及马耳他政府和马耳他海事法协会的资金支持,国际海事委员会在2018年2月主持了一场座谈会,希望“讨论并促进”其向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让贸易法委员会将海事法委员会的草案提上工作日程。

国际海事委员会是为统一海事海商领域的国际惯例与规则而设立的,现在将要求委员会将这个议题列入7月在纽约的工作安排。目前委员会所面临的挑战是,说服各国政府7月在纽约会见时,将这一计划增添到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中。委员会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处理这一文件并将其带到外交会议的最适当机构。因为它的经验和专长就是使国际贸易更加高效。

长久以来,世界各地的法官均已发现,境外国对发生在境内的司法出售,缺乏礼让性的承认。在许多情况下,法官们都呼吁国际社会对于境外司法出售达成一个更为正式的承认,来解决这一问题。

委员会的文书草案包含10个章节。该草案无意寻求实体法上的改变,而是将重点放在建立一个有着统一管理流程和记录的司法出售程序,以促进发生在不同法域之间船舶流转的承认,尤其是促进船舶注销与变更登记的承认。

来自巴西、德国、比利时、马耳他、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的小组成员强调,承认在其他国家进行的司法出售,对于所有国家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种承认有助于司法出售制度的完善以及良好销售价格的实现。这有利于已经违约的船舶所有人,因为它可以为船舶本身、船舶融资人和其他抵押人实现更高的价格。因此,它也有利于其他债权人,如船员、港务局、船舶代理人和经纪人、租船人、货主、燃料供应商和海事债权人。

 

【实践背景】

船舶司法出售的一般情况是,债权人扣押了债务人所拥有的船舶,并向船舶扣押地法院提出了他的诉求。此时,若债务人未行债权人所获得的法院判决,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出售船舶。这种出售经常是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实现的。

国际海事委员会最初是在2007年,通过中国海商法协会的李海教授和执行理事会中的一位成员了解到有关司法出售的法律问题。当时,一些法域国家拒绝承认其他法域国家作出的船舶出售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有所发生,李海教授提醒国际海事委员会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2014年,当时为此设立的国际工作组完成了一项文书草案的起草工作。自那时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一直在寻找一个能将这份文书草案转化为国际公约的国际组织。

目前,船舶的司法出售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虽然在任何一个单独的国家内都不会有很多这方面的案例,但是从整体来看,世界上已经发生了大量的司法出售案件。这些案件产生了相当多的法律问题,使当事人因此承担相应的开支、费用以及迟延损失。执行理事会获得的数据显示,2010年到2014年的4年时间内,在韩国、中国、新加坡和日本四个亚洲法域每年有超过480艘船舶以司法出售的方式被卖出。

船舶司法出售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

1、船舶所有人。当船舶所有人在海事诉讼中败诉,并且无力支付判决中的金额时,就须承担通过司法出售的方式将船舶卖出的责任。

2、船舶的融资人和抵押权人。他们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出售船舶。

3、无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也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出售船舶,比如港口当局、拖轮经营商、燃料供应商、货物索赔人、供应商、码头装卸工、其他船东、船舶承租人以及船员等等。

4、法院和法官。

5、违约船舶所有人的船旗国,以及司法出售中的购买者意图指定的船旗国。

至少对于前三者来说,他们都希望船舶能尽可能卖出更好的价格。

在新加坡 "Turtle Bay" (2013) SGHC 165一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若法院认可私人销售具有司法出售的效力,船舶融资人将会从中受益。该案中,船舶融资人寻求法院作出其私人出售船舶的方式应被视为具有司法出售效力的指令,但是遭到了Belinda Ang Saw EAN J的拒绝。

 

【典型案例】

(一)The "Galaxias"案件

一艘希腊的船舶在加拿大遭到扣押,针对船舶的司法出售程序也在加拿大开始。希腊的商船部长为此表示,在希腊海员联盟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之前,他不会同意签发船舶的注销证书。

本案的执行官对船舶的购买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通过司法出售的销售证书转移给购买人的所有权是清洁和不存在任何负担的。而购买人为自己提出了辩护,并对执行官提起了反诉,理由是:因为船舶无法在希腊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所以事实上法院出售的船舶是存在权利负担的,执行官应当赔偿由此给购买人造成的花费和损失。

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执行官有权获得此确认,并提出了如下观点:

“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购买人所获得的船舶是没有任何权利负担的。虽然加拿大的法院十分期望他国的政府和法院能够尊重其作出的指令和判决,尤其是在海商法的案件中,但是加拿大联邦法院并不能掌控这个领域,即使是试图这么做也是不合适的。在这里我还想补充一下,为了实现海上交通的自由流动,各国普遍同意适用一套统一的海事制度规则。然而,这并无法阻止任何国家去忽视一些在海事领域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做法或法律,甚至是将本国之前加入的国际公约置之不理。这正是属地管辖权的含义,我们所有人只能去接受它,除非存在一些世界性的权威机构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行使凌驾于一切的管辖权。”

在船舶司法出售中,许多法院都无法保证依据其判决所取得的权利是“清洁的”。针对这种情况,Rouleau法官继续评论道:

“许多海事律师以及航运业的其他从业人员都参与过船舶的购买和出售。他们普遍感受到,上述这种情况的存在会大大减少当事人通过司法出售获得的金额,甚至会使得部分船舶完全无法出售。国内外大量债权人的合法诉求将因为船舶的出售价格过低而无法得到实现,这是很可笑的。”

在the Emre II (1989)一案中可以看到进一步的法律评论。该案中的被告声称,如果船舶通过英国法院进行出售,土耳其的登记机关将拒绝为其办理注销登记。Sheen J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礼让的缺失将会使得船舶的价值损减,在公告时须告知所有潜在的购买人:“要为船舶在土耳其办理注销登记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

在另一个案件the "Cerro Colorado" (1993)中,Sheen J法官又说道:

“在此我只能表达出我的希望,即西班牙法院能够依照国际礼让的原则承认本院作出的判令,这将有力地推进《国际扣押船舶公约》的生效。每个船东都希望能不时地从银行里借到钱,并通过抵押船舶的形式提供担保。而如果法院在进行司法出售时,无法确定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是否存在负担,那么这种担保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以上这些观点,是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最前沿的集体智慧。

(二)F.V."Pelamis No. 68"案件

在一场新加坡的司法出售中,一艘名为F.V. "Pelamis No. 68"的船舶被卖给了一位澳大利亚的购买人。司法出售在2014年9月22日开始,但购买人至今无法为这艘渔船在澳大利亚重新办理登记。这是因为《1981年澳大利亚船舶登记法》的第17条包含了以下条款:

“不得进行重复登记

1.登记官不得:

(a)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船舶登记在一般登记簿上:

    (i)该船已被登记于国际登记簿中;

    (ii)该船已根据他国法律被办理了登记。”

自从2017年3月诉讼程序在澳大利亚开始以来,这位不幸的澳大利亚买家就一直在尝试注销这艘船舶在台湾的登记,但他显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国际海事委员会希望能够通过公约草案的第5条和第6条降低这种问题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结论】

这2个发生在过去5年内的案件可以阐明在司法出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当前面介绍的最近一起澳大利亚的案件发生时,澳大利亚的许多海事法官都开始担心,他们作出的司法出售指令是否会给购买人带来类似的问题。出于这个原因,他们在法院组织了一场研讨会,调查去年司法出售的整个领域。这体现了澳大利亚的法官们对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支持。但遗憾的是,那些负责为澳大利亚缔结条约的人并没有给予同等程度的支持,他们似乎还不理解这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而许多法官都已认识到了这种不利影响,比如加拿大的Rouleau J法官、英国的Sheen J法官以及前文提到过的其他人。)

必须反复强调的是,要让购买人和他的融资人相信,他们通过司法出售获得的船舶上存在的任何权利负担都已一笔勾销,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为船舶重新办理登记,并可以自行交易船舶而不用担心有任何针对先前船舶所有人的债务的请求权。只有确立了这种信任,司法出售制度能取得成功,并持续地发挥作用。而如果这样的信任消失,那么所有的债权人(其他船东、船员、港口当局、供应商、代理商、经纪商、装卸工等等),无论是否存在担保,都将在司法出售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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