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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方案

时间:2018年06月28日

为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以下简称上海基地)的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同推进,严格责任落实,强化跟踪问效,根据《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上海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赵红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组成员担任,组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日常工作。主任由党组成员、副院长荚振坤担任,副主任由研究室副主任刘怡如担任,负责牵头具体开展基地的日常工作。成员为海事庭、海商庭、自贸区法庭、审监庭、政治部、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海事审判、司法智库和对外交流三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自贸区法庭、研究室和政治部牵头负责。

二、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上海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强化对基地建设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基地建设的规划进展、重要情况、存在问题等工作汇报,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督导和统筹协调。

2、加强研究落实。上海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对基地建设的进展落实、阶段性工作安排、协同解决事项等进行研究推进。

3、加强管理督办。责任部门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通过专项工作组定期将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动态跟踪建设任务的推进情况、阶段性成果、后续推进计划等,定期对任务进度、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责任部门予以督促和通报。

4、加强总结创新。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报送,全面、及时、系统地反映特色亮点、工作成效等,为领导小组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信息。在完成建设方案确定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司法改革进程,积极创新、培育特色、展示亮点,积极形成更多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上海经验”、“上海智慧”。

三、建设任务分解

(一)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

1、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

1)充分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研究纠纷性质与海事司法管辖的连接因素,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管辖海域外的中国籍船舶,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责任部门:立案庭  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2)加强对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管辖。加强对国际关注度和影响力较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主体以及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法律适用有典型性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司法管辖。(责任部门:立案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3)探索涉外案件口头管辖协议认定。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受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法院的限制,对有证据证明的口头管辖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促进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协议选择我院管辖。(责任部门:立案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4妥处司法管辖国际冲突问题。加强研究和妥善处理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间的司法管辖权争议、平行诉讼等问题,减少涉外海事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责任部门: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5)完善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形成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海上重大安全事故、海洋重大权益维护、海洋重大工程等领域的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涉海刑事案件管辖“三审合一”审理机制。(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监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2、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

1)探索完善诉辩机制。完善对原告起诉的要求,规范起诉状内容,探索试行强制答辩,防止被告突袭答辩,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平等。(责任部门: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年)

2)提高庭审工作水平。规范庭前准备、争点归纳、释明权行使、心证公开等程序,完善庭审模式和结构设计,探索开展要素式审理、合并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庭审方式。(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年)

3)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和要素,创新撰写体例和说理方式。区分繁简表述,推广简式文书制作。(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4)提高外国法适用水平。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尊重国际海事惯例和通行规则。贯彻“尽最大努力原则”查明和适用外国法,提高依法适用外国法裁判案件的数量,增强我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5)加强区际和国际司法协助。依照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履行司法协助义务。正确理解和适用互惠原则,通过先行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实践,增进区际和国际间司法合作。(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6)总结类案规范意见。及时总结制定新类型纠纷案件的审理规范或诉讼指引,重点加强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涉及航运保险领域新产品新业态纠纷等案件的总结积累。(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7)加强精品案例培育。加强完善精品案例撰写申报工作。重点培育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海事惯例,适用外国法审理,具有典型示范和规则宣示意义的高质量精品案例。(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研究室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8)健全诚信诉讼机制。探索通过诉讼费和律师费裁量、惩罚性赔偿等手段,促进当事人诚信参、证人诚信作证、律师诚信代理、鉴定人诚信鉴定。(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审监庭、各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3、提升海事审判专业化程度

1)建立专业审判组织总结机制。开展自贸区法庭、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年度专业化审判运作经验专项总结工作,以专业审判组织作为海事审判机制和方法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加强专业审判组织建设。(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自贸区法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每年底)

2)建设海事专业技术调查体系。在诉讼服务中心搭建海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审计评估鉴定为一体的海事专业技术调查平台,实现需求、推进、统计集中展示和管理,满足审判专业技术要求。(责任部门:立案庭、办公室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3)规范和加强仲裁司法审查。规范和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和承认执行工作,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规范案件报核和审查程序。(责任部门:审监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4)完善和发展特邀调解制度。深化拓展与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特邀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建立律师、专家、外籍人士等特邀调解员制度。(责任部门:立案庭、洋口港派出法庭、连云港派出法庭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4、提高海事诉讼便利化程度

1)总结诉讼便利化的程序规则。制定域外证据远程视频认证、境外主体概括性授权认可、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海事诉讼便利化规则,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责任部门:海事庭、海商庭、自贸区法庭、审监庭  完成时间:2018年)

2)优化涉外案件送达方式。制定电子和在线送达、当事人和律师转交送达、业务代办人送达等提高送达效率的工作规则。(责任部门:海商庭  完成时间:2018年)

3)规范涉外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明确涉外、涉港澳台海商海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和审理期限,探索赋予当事人对适用程序和审理期限的选择权。(责任部门:审管办  完成时间:2018年)

4)完善高效便捷的船舶扣押机制。修订船舶扣押工作规定,在扣船担保提交、主体资格公证等方面体现海事司法的高效和便捷。(责任部门:立案庭、执行局  完成时间:2018年)

5)完善船舶网络司法拍卖。修订船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拓展拍卖公告发布和推送渠道,规范外籍船舶司法网拍流程,提高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间:2018年)

6)建立涉外海事司法维权机制。制定涉外海事司法维权规范,积极维护外籍船员、外籍涉海劳务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海事庭  完成时间:2018年)

(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

1、设立海事特邀专家库。聘任海事法律、学术研究、航运实务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特邀专家。(责任部门:研究室  完成时间:2018年)

2、开展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建立专家决策研究咨询和研讨论证疑难案件机制。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论坛、专家论证会、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为海事审判工作发展决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解决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部门:研究室、各审判业务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每年度)

3、丰富高质量智库研究成果。组织开展课题和论文撰写,编辑公布年度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海事精品案例、裁判文书、论文集等智库产品。(责任部门:研究室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每年度)

4、建立海事司法智库平台。建立海事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我院涉外、涉港澳台、涉“一带一路”案件数据统计、审理情况、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等的大数据平台。(责任部门:办公室  完成时间:2018-2019年)

5、加强海事司法人才培养。结合海事法院发展、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审判业务骨干队伍和青年翻译员团队等特色团队建设,制定海事司法高端人才培养规划。(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2018年)

6加强智库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完善包括调研成果奖励、课题经费使用等在内的海事司法智库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智库规范化建设。(责任部门:研究室  完成时间:2018年)

7、加强制度修订和汇编。梳理制定出台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和汇编,丰富上海基地建设的制度性成果。(责任部门:政治部  完成时间:2018年)

8、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动态掌握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国际知名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发展情况,获取海事法律发展最新资讯和域外先进海事法律经验,通过信息收集和反馈,提供决策参考。(责任部门:机关团委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每年度)

(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

1、切实了解海事司法需求。制定年度走访调研计划,及时掌握全面开放新格局下“一带一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以及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建设中的海事司法需求。(责任部门:办公室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每年度)

2、主动参与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境外海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等的交流,通过访问、短期交流、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等方式开展合作。(责任部门:政治部、研究室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3、加强航运法治协作联动。继续加强与海关、港务、海事、边检、公安等港航口岸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对口联络机制。(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庭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4、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司法公开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公开工作,积极拓展司法公开途径,持续提高海事司法透明度。(责任部门:研究室  完成时间:2018年)

5、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完善具有海事特色和亮点的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送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海事司法良好形象。(责任部门:研究室  完成时间:建设期间)

四、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积极落实建设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基地建设。

2、加强统筹注重结合。建设方案的实施要与我院制定出台的五年发展规划、各项工作意见、年度工作任务以及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要与智慧海事法院基地建设相统筹,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成果促进国际海事司法基地建设。强化统筹兼顾和系统集成,确保建设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得到不折不扣的完成。

3、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组织落实。有时间节点的按规定时间完成,时间跨度大的按计划推进。重大改革创新举措要提前请示汇报,在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4、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从工作全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做到齐抓共管。责任部门要主动进位,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推进过程中有问题共同研究、有意见及时交换,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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