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裁判文书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优秀裁判文书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谭权斌与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上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72执异5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弟,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谭权斌,男,196958日出生,汉族,船员,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东路二支路XXX4-2,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肖亮,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XXX-188
  诉讼代表人:姚彬,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孟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权斌与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16)72107号]一案中,异议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公司)20165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526日召开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委托代理人王国弟,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肖亮、肖静,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孟伟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系被执行人连润公司的债权人,也是破产申请人。201655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作出(2016)0116民破7民事裁定,受理连润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次日,六合法院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了要求中止执行的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为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连润6轮属于债务人财产,应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由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统一处理,不应继续由上海海事法院进行拍卖和执行。上海海事法院继续拍卖该船违反了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2016518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连润6轮进行了拍卖,拍卖公告于2016428日方在淘宝网上登出,拍卖在淘宝网上进行,而非由船舶拍卖委员会实施。上海海事法院拍卖该船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船舶拍卖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异议人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一、中止对被执行人连润公司所有的连润6轮的执行程序;二、将该船纳入六合法院(2016)0116民破7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统一处理;三、撤销上海海海事法院对连润6轮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的身份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有关执行异议主体资格的规定,异议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涉案船舶附有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船舶优先权,故本案执行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本案执行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及相关海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排除破产程序的限制,由海事法院专门受理。为此,申请执行人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称,六合法院于201655日裁定受理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月25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根据该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被执行人已经明确进入了破产程序。201656日,六合法院向上海海事法院寄送了通知书,要求中止执行涉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上海海事法院于2016518日公开拍卖涉案
连润6轮时已经得知被执行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中止执行。对于破产财产,应当根据2007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解释二》)进行认定,债务人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海商法》与《企业破产法》是并行的法律,不存在排除适用的问题。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保障相关主体的船舶优先权,但船舶属于债务人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处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认为,上海海事法院在六合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涉案船舶应由管理人管理、处分。
  异议人在听证中提交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六合法院(2016)0116民破7民事裁定书和栖霞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579号财产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异议人系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破产申请人,栖霞法院应异议人申请对涉案船舶进行了保全,异议人系涉案执行的利害关系人,六合法院已于201655日裁定受理有关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能证明异议人为适格异议人,也不能证明异议人的权利受到涉案执行行为的损害。
  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异议人证据的证据效力可予认定,但对于异议人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将综合在案证据及其他情况在下文中评判认定。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在听证中提交了六合法院(2016)0116民破7-1号决定书,并将异议人提交的六合法院(2016)0116民破7民事裁定书作为己方证据提交,用以证明六合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其担任管理人。
  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的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应谭权斌诉前扣押船舶申请,本院于2015109作出(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扣押连润公司所有的
连润6轮,并于次日登船实施了扣押。2015113日,本院受理原告谭权斌诉被告连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并于同年1218作出(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连润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权斌支付工资报酬人民币419431.0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10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确认原告谭权斌就被告连润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对连润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因连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谭权斌于20163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72107号。201631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连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连润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但于同月23日,向本院邮寄了其填写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除连润6轮等五艘船舶外,连润公司未申报其他财产,且未与本院进行联络。同月28日,本院作出(2016)7210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相应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因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对连润6被扣押后所产生的看管、移泊、维持等费用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本院决定拍卖连润6轮,同时成立连润6轮拍卖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员周荣庆、代理审判员邱浩和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验船师裘泓组成)。经船舶检验、船舶资产评估、确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网络竞拍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等前期工作,本院于201649日至11日连续三天在《解放日报》上刊登拍卖连润6轮的公告,同时在《航运交易公报》刊登公告一期,并在上海航运交易所网站、本院网站、本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公告,定于201651815时至次日15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201656日,六合法院向本院邮寄通知书,称:20165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你单位应中止执行涉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2016510日,申请执行人在了解连润公司面临破产程序后,请求本院对连润6轮继续予以拍卖以维护并实现其船舶优先权。同月16日,本院函告六合法院,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对该轮予以拍卖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被执行人连润公司或其他主体未向优先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故经研究决定,对连润6轮的拍卖不予中止。201651815时,连润6轮拍卖如期举行,经竞价,最终于次日以1450万元成交,买受人已于同月27日付清船款,30日船舶移交。
  
连润6轮系1679总吨散装化学品船,自20151010日被本院扣押以来,由包括申请执行人谭权斌在内的船员自行看管,先后锚泊于上海港金山危险货物船舶锚地、长江口危险品船锚地等地,船上船员自行垫付船舶看管期间的生活、伙食费用,并垫付了该轮油料、物料等维持费用。201645日,因航行灯等故障,连润6轮发生修理,经与修理方上海东勤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协商,修理费最终以1.3万元进行结算,尚未支付。自连润6轮被扣押以来,船员工资、修理维护、油料、物料等看管、维持费用持续产生,但连润公司及其管理人至今未清偿任何该等费用。
  201655日,六合法院根据债权人广润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连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月25日,该院指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连润公司管理人。根据栖霞法院(2015)栖商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广润公司对连润公司享有借款债权900万元及利息等,栖霞法院应广润公司申请对包括
连润6轮在内的连润公司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广润公司在听证中确认,对连润6轮并不享有船舶抵押权。
  本院认为:
  异议人以其系连润公司债权人、破产申请人,并申请了对连润公司财产的保全,本院在破产程序外处置连润公司财产可能损害异议人的权益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项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船舶优先权人,涉案执行系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船舶优先权。而船舶优先权系权利人就特定船舶享有的法定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在
连润6轮价值范围内的工资请求权优先于连润公司的任何无担保普通债权人、有担保的船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异议人对连润6轮并不享有优于申请执行人的担保权。因此,无论异议人是不是连润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无论异议人是否对连润公司的财产申请了保全、也无论连润6轮应在何种程序中处置,涉案执行不损害异议人的权益。在此前提下,考虑到涉案执行的具体行为可能会与异议人在其他法律程序中实现其债权的时间、方式或途径产生联系,出于规范、监督执行行为的目的,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仍予以受理并审查。
  根据异议人异议的具体内容和请求事项,其异议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中止对于
连润6轮的执行程序,将该船纳入受理破产申请的六合法院统一处理;二、连润6轮拍卖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拍卖。
  对上述第一部分异议,本院认为,首先,从债务人财产的认定看,《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其中,
特定财产的定语为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故此处担保物权须为债务人设定的。而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系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产生并依附于特定船舶的权利,并不需要由当事人进行设定。因此,《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并不适用于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连润6轮,该船不应认定为破产法意义上的债务人财产,本院对该船的拍卖等执行程序无需中止。
  其次,从执行行为的合理性看,及时拍卖船舶,在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船舶优先权前提下,还能避免
连润6轮净值的持续减少,更好地实现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并符合连润公司自身的利益。自201510连润6轮被扣押至今,看船船员的工资、停/移泊费、燃油物料费、修理费等看管、维持费用不断产生并持续增加,数额已十分可观,连润公司及其管理人却未能清偿或提供担保。如不及时拍卖船舶,继续本案执行程序,该等费用必将日积月累,更加繁重,且该船的船也将进一步恶化,船舶净值将显著减少,最终损害全体债权人债权受偿的比例和机会。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据此,由本院拍卖船舶,清偿拍卖、看管费用,清偿船员工资并依法处理剩余款项无疑能够提升司法效率,有效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减少无谓的消耗,避免法院之间移送案件致当事人担心和累。
  此外,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海事法院对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海事法院发布拍卖船舶公告并启动债权登记后,实际上已经启动针对特定船舶的债权清偿与债务清算程序,其进程独立,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扣押与拍卖船舶程序具有独立性的原因与合理之处在于,在该程序中受偿的债权均是与被扣押、被拍卖的船舶有关的特定海事请求产生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和
对物性。例如,对光船承租人的海事请求依法可以从拍卖光租船的程序中实现,如因光租船所有人被申请破产清算而中止对光租船的拍卖受偿程序,则海事请求人本应依法享有的对光租船的权利将落空,且亦不能从光租船所有人的破产程序中得到救济。另外,在拍卖船舶程序中受偿的海事请求,一般依法优先于对船舶所有人的普通债权,故拍卖船舶程序的独立优先进行不会影响普通债权的受偿。反之,如船舶优先权人等依法可就特定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人,在船舶所有人资能抵债、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尚能通过拍卖船舶而受偿,却在船舶所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后,反而不能在独立的拍卖船舶程序中顺利受偿,其优先权反而得不到体现和及时实现,这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异议人提出的第二部分异议,本院认为,
连润6轮拍卖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从作出拍卖裁定到决定拍卖,从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到组织船舶检验、评估、确定拍卖方式和平台,从在多方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到实际拍卖,再到最后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款、船舶交接,环节齐备、程序合法。异议人仅从淘宝网上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拍卖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就认为拍卖公告发布不符合法定时限、拍卖未通过拍卖船舶委员会进行违反法定程序,是对连润6轮拍卖过程存有误解,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龚学延

代理审判员   

 

一六年六月三日

 

      李家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除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外,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船舶保全申请应不予受理;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二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电话:68567567 邮编:200135 沪ICP备11042462号

Copyright@2008-2009 上海海事法院 Corporation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2454号